听说即将填埋的水塘底下还有鱼,翁婿二人借来电捕鱼工具前往“捡漏”,不料被联合执法队员现场抓获,鲜没尝到,还差点惹上牢狱之灾。案件被移送至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检察院审查批捕之后,承办检察官复核现场,认定涉案鱼塘不属于禁渔区,以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不批准逮捕吕某和张某。
今年4月1日傍晚,61岁的吕某从武汉阳逻赶到江岸区谌家矶朱家河桥下某工地,看望在此处打工的女儿女婿。饭后,女儿闲聊时说工地上有个鱼塘,因为工程需要马上要被填埋,鱼塘主把水放了,把鱼都捞走了,并跟项目部明确表示,底层的鱼不要了,随便工人们处理。
听完这番话,吕某萌生了去电鱼的想法。当晚7时,他和女婿张某带着女儿借来的电捕捞工具来到鱼塘边。电鱼时,吕某背着电瓶和逆变器,拿两个电鱼竿操作,女婿负责捡渔获,女儿则在岸上观望。20分钟后,张某因身体不适先行离开。夜色渐浓,吕某也无心久待,便背着半蛇皮袋鱼上了岸。
正当父女俩准备离开时,公安、渔政联合执法队巡逻至此,遂将二人带回调查,现场缴获鲫鱼、黑鱼、黄鳝等16.85公斤,电捕鱼工具一套。随后,张某经传唤到案。
武汉市江汉区检察院地处长江、汉水交汇处,负责审查长航公安局武汉分局、水上公安分局移送的刑事案件。4月17日,吕某、张某非法捕捞水产品一案被移送至该院审查批捕。承办检察官受理案件后,第一时间却萌生了与犯罪嫌疑人同样的疑问:在鱼塘电鱼也会涉嫌犯罪?这究竟是片什么样的鱼塘?
原来,这个特殊的鱼塘位于长江与朱家河河口江滩,距离朱家河100米左右,且有一条水渠和朱家河连通。执法机关认为,朱家河作为府河分支,属于长江支流,应当适用禁渔期相关规定:根据武汉市《关于实施2019年长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2019年3月1日至6月30日,长江汉南区新河口以下至新洲区举水河口江段及通江支流禁止所有捕捞作业。按照上述规定,涉案鱼塘因与禁渔水域连通,也被自然划归禁渔区;而吕、张二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法律禁用的工具捕鱼,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事实果真如此吗?随着审查深入,更多关于涉案鱼塘的细节浮出水面。原承包人吴先生的证词表明,2006年,他与堤防管理部门签订协议,承租谌家矶东堤的一处滩洲用于种菜。之后,他又在江滩几处低洼地投资修建塘埂,人工扩建5个鱼塘,在长江枯水期放苗养鱼,涉案鱼塘属于其中之一,面积约10亩左右。2014年因政策原因,该滩洲不能再续租,但养殖活动仍未停止。直至今年3月,市政部门要对整片江滩绿化改造,便通知其尽快清场。
而关于连通水渠的来历,案卷中也有相应说明。张某所供职的某园林景观公司副总童先生证实,“鱼塘平时都是封闭的,只有发洪水时才会和朱家河连为一体”,由于鱼塘处于政府江滩绿化提升工程施工范围内,经塘主吴先生允许,今年3月31日,现场施工人员从涉案鱼塘挖了一条一米宽左右的水渠通往朱家河,用于快速放水,所以案发时水塘里的水非常浅。
“吴先生描述的生产、撤场过程,与两名犯罪嫌疑人及多位证人证言一致,且有承租协议、补偿收据佐证,表明吕某、张某捕获的鱼是人工放养的,不是自然野生的水产品,也就不属于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保护的客体。”承办检察官解释道。
“认定鱼塘是否属于禁渔范围关系罪与非罪,而侦查机关提供的证据材料有限。实地调查有助于对案发地自然属性、空间方位、环境关系有更直观的认识。”为了打消疑虑,弥补书面审查的局限性,4月18日,承办检察官前往鱼塘现场勘查并拍照取证。
“鱼塘形状规整,人工挖掘痕迹明显,可以排除自然形成;水渠边的泥土很新,一看就是新开掘的,证明鱼塘不是自然与朱家河相连。”承办检察官现场分析道,“案发现场情况及获取的证据印证了吴先生的说法,与收集到的童先生、吕某女儿证言及犯罪嫌疑人供述相互印证,证实了水塘系人工扩建而成、其中的水产品确系人工养殖,不属于长江渔业资源的事实。”
4月22日,综合全案证据,承办检察官审查认定涉案鱼塘系独立于长江江段及支流的人工挖掘池塘,不属于禁渔区,犯罪嫌疑人吕某、张某使用禁用的工具在人工养殖池塘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依法不批准逮捕二人。目前,公安机关已撤销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