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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丈夫签名和解 无效!

2019-06-26 16:27:00 来源: 检察日报 网友评论 0 进入论坛
夫妻之间在诉讼中进行授权委托比较常见,通常认为,这种委托的可信度极高,有关方面在审核当事人身份时往往会放松警惕,进而影响到当事人权利。

   

  夫妻之间在诉讼中进行授权委托比较常见,通常认为,这种委托的可信度极高,有关方面在审核当事人身份时往往会放松警惕,进而影响到当事人权利。近日,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检察院对一起假冒丈夫签名达成和解的案件进行了监督,提出的再审检察建议获得采纳。

  2018年1月,长沙市民夏先生莫名地收到一条扣划银行存款的短信,他到法院、银行查询后才得知,妻子陈女士代他签了民事调解书,法院强制执行扣划了他的工资。

  原来,2015年至2016年近一年时间内,陈女士向周某借款25万元,后因无法按时还款,2017年9月,周某将陈女士、夏先生诉至法院,请求两被告共同偿还25万元借款及利息。诉讼中,陈女士假冒夏先生签名伪造了《授权委托书》:“由陈女士全权代理夏先生参加诉讼”。后在承办法官主持调解下,周某与陈女士就还款达成调解协议。

  夏先生表示,自己与陈女士于2018年5月已离婚,之前对该案债务不知情,陈女士一年之内的借款数额达25万元,在婚姻存续期间陈女士也没有为家庭生活花费过大笔开销,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他也未授权委托前妻进行诉讼,遂向天心区检察院申请监督。

  该院进行了全面调查核实,陈女士坦承该债务用于个人赌博,并未告知夏先生,因为害怕责备也未将诉讼事宜告知丈夫,并假冒夏先生的签名伪造了《授权委托书》。

  承办检察官审查案卷时还发现,《授权委托书》也存在瑕疵,该文书虽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为“全权代理”,但无具体代理事项,按法律规定这种情形委托人无权进行和解;委托书形式上有欠缺,落款日期未填写。

  天心区检察院认为,法院在未仔细查验当事人的身份、委托权限等情况下,主持达成和解协议并据此制作调解书,违反自愿和解原则。遂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该法院启动再审程序,查明案件事实,维护夏先生的诉权。法院采纳了检察建议,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该案,三方到庭参加了诉讼。近日,法院再审判决撤销原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并判定该债务属于陈女士个人债务,由其个人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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