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量刑建议形成所依据信息的完整性,增强量刑建议的客观性与科学性,提升量刑建议的质量,在保障公正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效率,笔者认为,可从完善刑事辩护制度、确立证据开示制度、探索建立量刑调查制度三方面健全认罪认罚量刑建议配套制度。
完善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制度。被告人认罪认罚之前征求律师的意见,确实能够为其带来益处。笔者认为,从以下几方面完善刑事案件的律师辩护制度,有助于提升律师参与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实践效果。一是明确检察机关派驻值班律师制度。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了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法院、看守所派驻值班律师,但未明确在检察机关派驻值班律师,从而造成审查起诉阶段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不能得到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二是强化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基于辩护律师自行调查取证具有私权利的属性,不能赋予其强制取证权。作为改革的探索,可以加大对辩护律师申请调查取证的保障力度。三是建立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在试点法院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指派律师提供辩护及法律帮助,充分发挥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见证人”“参谋人”“促进人”的三重角色。建立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是认罪认罚制度得以良好运行的关键制度。四是加强刑事辩护律师队伍建设,改变刑事辩护律师习惯于做无罪辩护的现状,树立起更加脚踏实地的量刑辩护理念。
确立审查起诉环节证据开示制度。让被告人知悉指控的证据材料,是增强其认罪认罚明智性的应然要求。然而,在目前的制度设计下,控辩双方作为主要的量刑信息的获得者和提供者,由于证据开示制度尚未确立,双方在庭前对对方所掌握的证据信息了解不完整,以至于经常出现证据突袭,既严重影响了证据质证的质量,也削弱了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明智性与主动性。应当说,在审查起诉环节确立证据开示制度,对于激发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热情、保证量刑建议的客观性与全面性,具有不可低估的价值意义。
探索建立认罪认罚案件量刑调查制度。在某些发达国家,法庭作出有罪判决之后、量刑听证程序召开之前,有关人员通常会委托法院的内设机构缓刑官进行量刑证据的全面调查,并向法官提供一份量刑前的报告,报告记载各类量刑证据,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供参考的量刑建议。尽管量刑调查制度在我国尚未实现立法化,但有关司法解释已有涉及量刑调查的规定。近年来兴起的少年司法改革中出现的“社会调查报告”,代表着法院委托社会实施量刑调查制度在刑事司法中的萌芽,这是可供借鉴的制度设计。笔者认为,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探索建立量刑调查制度有其必要性:一方面,量刑调查能够更加全面地反映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真实性,具有识别虚假认罪的制度功能;另一方面,量刑调查具有弥补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偏向性的不足,符合法律全面评价各类量刑情节的基本要求。当然,建立量刑调查制度的前提在于将量刑程序与定罪程序进行适度分离,此外,在定罪程序中还需确立品格证据制度,避免个人品格类证据影响法官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