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济宁中院消息,今天,济宁中院依法对闫现攀、赵燕波等被告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分两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对闫现攀作出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判决。
持有枪支,用廉价车、酒折抵工程款
经审理查明,2002年开始,闫现攀纠集刘兴义、张建等人,通过实施故意伤害、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在汶上县白石镇、宁阳县东疏镇一带逐步树立了恶名。至2004年10月,以闫现攀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开始形成。
该组织为实施犯罪购买枪支、弹药、砍刀、消防斧、镐把等作案工具,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强迫交易、敲诈勒索、非法拘禁、非法持有枪支、窝藏等违法犯罪,强行取得矿山股份、承揽工程,抽取提成,恶意拖欠工资、工程款,高价摊派酒水,用廉价车辆、酒水折抵工资、工程款,敲诈勒索他人巨额钱财,为组织成员发放工资、提供食宿,为在违法犯罪活动中受伤的组织成员提供医疗费用。该组织称霸一方,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赵燕波等人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积极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敲诈勒索、非法持有枪支等违法犯罪。
首犯一审中因九宗罪获刑25年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5日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闫现攀,以9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他被告人分别判处二十年到一年不等有期徒刑。
宣判后,两案中原审被告人闫现攀、赵燕波等22人不服,提出上诉。
案件受理后,济宁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上诉人以及原审被告人,听取检察机关及辩护人意见,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济宁中院二审审理认为,原审判决对于闫现攀、赵燕波等人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期间,查实确认具有立功等法定从轻情节的被告人,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小弟”曾在监狱门口放鞭庆祝出狱
据媒体此前报道,2005年3月中旬之后,闫现攀及其组织成员王庆朋、刘兴义等人陆续因为犯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刑入狱。
2012年4月27日,闫现攀出狱。其手下多人驾驶二十余辆豪车,拒不服从管理,在监狱门口大肆燃放烟花爆竹,迎接闫现攀出狱,后大摆宴席,为闫现攀接风。
闫现攀出狱后,继续网罗先前组织成员王庆朋、刘兴义等人,又发展了闫现明等一批骨干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