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济南高新区法院依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速裁程序公开审理6起危险驾驶罪案件并当庭宣判。
庭审现场
案例一
审理查明:2018年11月19日13时许,被告人隗某酒后驾驶无牌电动车(经鉴定,该车属于机动车)沿济南高新区科创路由东向西行驶,行至297号路等杆处,适遇袁某驾驶小型轿车等待信号灯放行,两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隗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5.0±10.4mg/100ml。经事故认定,隗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判决: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案例二
2019年1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贾某酒后驾驶鲁A***A5小型汽车沿高新区温泉路由东向西行驶,行至小清河桥附近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贾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4.5±4.8mg/100ml。
判决: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案例三
2019年1月4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酒后驾驶鲁A***11小型普通客车沿济南高新区康虹路由东向西行使,行至颖秀路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刘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3.5±8.2mg/100ml。
判决: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案例四
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8日19时许,被告人付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电动三轮车(经鉴定,该车属于机动车)沿济南高新区马头山村北路由北向南行使,行至10kv博石线37号电线杆处,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溜车,与张某停放在此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付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5mg/100ml。经事故认定,付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判决: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案例五
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5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酒后无证驾驶电动三轮车(经鉴定,该车属于机动车)沿济南高新区东港沟南北道由北向南行使,行至庄科中路口时,适遇李某驾驶小普通客车沿309由西向东行使,两车发生碰撞,造成刘某本人受伤、车辆及绿化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刘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2mg/100ml。经事故认定,刘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判决: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案例六
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郑某酒后驾驶鲁A***T1小型轿车行至济南高新区世纪大道春博路口时,在路口停车等待红灯时睡着。济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新区大队指挥中心接群众报警后到达现场将郑某查获。经鉴定,郑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3mg/100ml。
判决: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法律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官释法
酒后驾驶机动车有很大的安全隐患,不论对驾驶人自身还是对其他交通参与者的安全都造成很大威胁。饮酒后驾驶人的触觉能力显著降低,往往无法正常控制油门、刹车及方向盘;酒精还会导致视觉障碍,出现视力降低、视野缩小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人已经不具备驾驶能力。
醉驾入刑以来,“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理念已经成为社会共识,但仍有个别驾驶人心怀侥幸,自认为酒后能够有效驾驭车辆,也因此引发了不少交通事故。每一位机动车驾驶员都应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不能因为碍于情面或心存侥幸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将自己和他人置于危险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