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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未成年人远离“网络烟草营销”

2019-04-17 17:26:00 来源: 检察日报 网友评论 0 进入论坛
对烟草和香烟广告进行限制乃至禁止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对此作了相应规定。我国的广告法和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也规定,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

 

  尽管国家明令禁止,但互联网烟草广告仍大量存在且更加隐蔽。4月15日,北京疾控中心发布2018年中国互联网烟草营销数据监测报告,青少年用户众多、监管相对缺位的互联网平台,成为烟草营销的重灾区。报告显示,2018年1月至6月共抓取烟草广告和促销相关信息51892条,烟草新闻7289条,烟民讨论47304条。值得一提的是,与传统广告形式相比,互联网平台上的烟草营销信息更多使用软性植入的方式,有更强的隐蔽性。

  烟草及吸烟对人体的危害性毋庸置疑。近年来,随着宣传力度的加大,不得在公共场所吸烟、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香烟等已经成为常识。但正如报道所指出那样,一些互联网烟草广告却难以根绝,甚至以更加隐蔽的方式游荡于网络平台,给青少年带来极大的潜在危害。对此,既需要互联网平台自觉尽到社会责任和审核职责,更需要监管部门强化力度,保护未成年人远离不良诱导。

  对烟草和香烟广告进行限制乃至禁止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对此作了相应规定。这主要是为了保护公众健康,尤其是保护青少年不因好奇或受到诱导而沦为“烟民”。要知道,由于青少年身心发育尚未成熟,辨别是非能力较差,抗诱惑能力不足,好奇心较强,极易受到烟草广告的诱导而尝试吸烟,进而成瘾,逐渐成为“资深烟民”。

  我国的广告法和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也规定,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烟草广告。可以说,这样的禁令明明白白,清清楚楚,无论是烟草生产或销售厂家,抑或互联网平台,均不该毫不知情。

  值得注意的是,从报道可知,一些App中,烟草广告并非堂而皇之地显现出来,而是以“测评”“体验报告”等方式展示烟草信息,以软性植入的方式更加隐蔽地展示烟草信息。这种软文并未超出广告范畴,特别是针对未成年人推送的软文,无疑违背了“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这一强制规定。相反,由于其未明确标注为广告,更具有诱惑性、“普识性”和欺骗性,让未成年人陷入诱导而不自知。

  禁止烟草广告尤其是禁止向未成年人推送涉烟草广告,是互联网平台理当尽到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其理当充分利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筛查、切断、屏蔽涉烟草广告信息,而非将先进技术和“聪明才智”用到投机取巧规避监管,兜售“健康烟草”等伪科学上。

  作为监管部门,更该有所作为。如根据广告法,违规发布烟草广告的,最高可处100万元罚款,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假使监管者能够有效查处这些隐藏于各个平台的涉烟草广告并追究涉事者,让其承担罚款、吊销证照等责任,无疑可起到震慑作用,让烟草广告不再嚣张地“游荡”于网络平台,戕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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