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网3月20日讯 近日,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非法采砂、暴力讨债等五起涉恶势力犯罪案件进行集中宣判,19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八个月至六年不等有期徒刑。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下半年至2018年3月中旬,被告人常云芳、孙树桃、王旭冰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禁采区淮河怀远县常坟段非法采砂,全部销售获利30万余元。被告人王年友、常军、董双喜明知常云芳等人无证在禁采区采砂,仍与常云芳等人共同预谋分工盗采、销赃河砂,其中王年友参与盗采、销赃河砂8万元;常军参与盗采、销赃河砂7.5万元;董双喜参与盗采、销赃河砂6.7万元。被告人在面对怀远县水利局、水上派出所执法检查时,以辱骂、跳河、脱衣服、装死等方式抗拒执法,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常云芳、孙树桃、王旭冰长期纠集在一起,形成以被告人常云芳为首、被告人孙树桃、王旭冰为固定成员的犯罪组织,在怀远县辖区内多次实施非法采砂行为,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常云芳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孙树桃、常军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旭冰、董双喜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王年友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故对各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四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32.5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以来,在怀远县辖区内形成了以被告人魏加双为首,郭某、崔某等人为固定成员,采用殴打、滋扰、恐吓债务人及其家人等方式非法索债获利,多次实施寻衅滋事犯罪行为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魏加双受他人委托讨债,在讨债过程中多次纠集、组织他人实施寻衅滋事犯罪,系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对其应按全部罪行处罚;对其余5名被告人应按各自参与的犯罪予以处罚。结合各被告人的量刑情节,被告人魏加双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万元;其余5名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一年零六个月至二年零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上述案件一审宣判后,均有被告人提起上诉。蚌埠中院对包括上述两起案件在内的五起案件进行审理,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