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网2月26日讯 “我对不起家人,因一时的贪念,让家人蒙羞,而我自己也将面临牢狱之灾,正值壮年却不能再对他们担负起应尽的责任,我悔不当初……”这是山东省威海市房产服务中心原主任毕某在法庭最后陈述时的忏悔。
日前,经山东省乳山市检察院提起公诉,乳山市法院对毕某贪污、挪用公款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毕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目前,该案正在二审审理过程中。
做出点成绩后想得“回报”
现年44岁的毕某,自参加工作以来顺风顺水。23岁时,他已担任威海市威胜大厦(威海市房产服务中心下属事业单位)物业管理部经理,28岁时就任威海市房产服务中心副主任(主持工作),后任威海市房产服务中心主任。2006年,他辞职离开威海市房产服务中心,担任威海市明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威海威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青年时期的毕某勤奋敬业、锐意进取,在担任威胜大厦物业管理部经理时,接手了威胜大厦附楼一至十层的运作销售任务。据毕某陈述,当时威胜大厦附楼的运行前景并不是很好,这部分房产存在因解决前期经济纠纷遗留下来的巨额外债。而毕某大胆对威胜大厦附楼进行改造,并做了大力宣传。在毕某的努力下,威胜大厦附楼在搁置多年后焕发了生机,市场价值逐步攀升,特别是一至三层商铺,仅用三个月的时间几乎销售一空。而毕某也因表现突出被留在威海市房产服务中心,担任副主任一职,主持房产服务中心的工作。
毕某的职业生涯本该是一帆风顺的,但是在贪欲面前,他渐渐迷失了方向。伴随着威胜大厦附楼销售的火爆,毕某的思想也开始发生了变化。虽说良田万顷,日食一升;广厦千间,夜眠八尺,但“收藏房产”仍然是不少人的爱好。在还清巨额外债之后,毕某认为自己在威胜大厦附楼的销售运作中取得了突出成绩,应当得到相应的“回报”。
关键时刻拉姐姐一把
2002年下半年,毕某经过和威海市房管局原局长史某甲、威海威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原副经理史某乙等人的一番密谋,经史某甲同意,由毕某等人操作实施,将威海市房产服务中心所有的威胜大厦附楼五、六、八、九、十层,估价人民币1300余万元的房产,无偿转归毕某出资入股的威胜物业所有。
为了掩饰贪污千万房产的事实,毕某等人还利用威胜大厦附楼的历史债务纠纷,伪造了虚假的三方债权债务处理协议书和房产转让合同,企图逃避法律制裁。但终究是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后来,在司法机关将真实的三方债权债务处理协议书摆在毕某面前时,他也只能讲出“蛇吞象”的实情。
在为自己谋利的同时,毕某也没有忘记为其亲属谋利。毕某甲是毕某的亲姐姐,在与丈夫离婚后,没有房子居住。弟弟身为威海市房产服务中心主任,手中经营管理着这么多的房产,又怎能让姐姐房无一间呢?关键时刻必须拉姐姐一把。他便再次打起了国有资产的歪主意。2005年,毕某个人决定将属于威海市房产服务中心所有的威胜大厦价值30余万元的某号公寓以低价卖给其姐姐,而收取的房款,毕某也没有上交单位,而是装进自己的腰包,用于个人消费挥霍了。该套房产也被其姐姐于2015年转卖给他人。在自己的帮助下,姐姐有了自己的房子,也过上了好日子。
能为家人挡风遮雨、拉车保驾,毕某陶醉于权力给他带来的“满足感”“成就感”当中。但这份被贪婪和私欲包裹的亲情,却让毕某在归案后如坐针毡,夜不能寐。他知道,纸是包不住火的,国有资产如何成为个人财产、房款到哪里去了等问题,即使巧舌如簧也是无法给出合理解释的。
百万公款玩“借鸡下蛋”
私欲的大门一旦打开,便会在犯罪的深渊里越陷越深。看到身边腰缠万贯的房地产开发商纸醉金迷、一掷千金,毕某羡慕之极、唏嘘不已。
2004年,毕某投资入股了威海明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担任该公司经理。2005年,因公司发展需要,明程房地产决定增资,但增资的钱从哪里来呢?“钱的事我去想办法!”作为威海市房产服务中心主任,毕某担负起“一手托两家”的责任,只不过这一次,他是要用公家的鸡下个人的蛋。毕某再次找到了自己的老领导——时任威海市房管局局长的史某甲,向史某甲汇报了明程房地产需要增资的事宜。史某甲答复同意从威海市房管局拨付100万元到房产服务中心,再让毕某“自己摆弄”,这样毕某顺利从房管局“借”出100万元公款,完成了明程房地产增资,解了燃眉之急。
为了一心一意发财,手中已掌握了人脉等资源的毕某在2006年9月毅然决定从房产服务中心辞职,全心全意担任起了威海明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威海威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走上了发家致富的“康庄大道”。虽然自己的身份变成了一名商人,但其和房管局、房产服务中心有关人员仍是“旧交”。2007年,明程房地产出现资金周转紧张的情况,毕某找到了当时在房产服务中心主持工作的宫某商量“借款”,后成功从房产服务中心“借到”700万元公款,成功解决了资金周转问题。
金钱至上的观念一次次冲击着毕某的心理防线。从2002年主持房产服务中心工作开始,毕某迅速“成长”起来,手中拥有了令人艳羡的资源和条件,他便不断找机会投资赚钱,进一步实现“自身价值”。私心杂念占了上风,便会对党纪国法视而不见。纵观毕某的犯罪行为,均是发生在2002年之后,2002年至2006年是毕某不顾党员领导干部身份,用手中权力赚得盆满钵满的四年,也是毕某的价值观走向扭曲的四年。
为逃避惩罚妄谈“功绩”
在官场和商场摸爬滚打了多年的毕某,当然知道自己贪污千万房产、挪用数百万公款将要面临的法律后果。面对办案检察官的讯问,毕某对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避而不谈,跟检察官大谈案件发生的“背景”,即威胜大厦附楼的债务纠纷如何复杂,其在同意接手运作销售威胜大厦附楼时面临多大的困境,其带领有关人员在面临多种困难时如何大胆尝试、开拓创新,将一个“当时根本看不出发迹希望”的楼盘进行整改和运营,“使得威胜附楼开始有了升值的资本”,“改造后的商铺具有极大的市场吸引力,市场价值逐步攀升”,避而不谈自己伙同他人伪造虚假的三方协议和房产转让合同,侵吞国有资产的事实。
对于挪用公款给个人经营,毕某辩解不知道100万元和700万元这两笔款项的来源及产生渠道。同一起纠纷的解决、同一宗房产的转让,如何会同时出现性质截然相反的两份协议?有关资金流转的转账支票上,为什么会赫然同时盖着威海房产服务中心的公章?……说完背景,谈完功绩,终究还是要“圆”这些问题的。
2017年,毕某贪污、挪用公款案由威海市检察院指定乳山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乳山市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2002年下半年,被告人毕某利用担任威海市房产服务中心副主任(主持工作)的职务便利,伙同威海市房管局原局长史某甲、威海威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原副经理史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采用虚假协议的方式,将房产服务中心所有的威胜大厦附楼五、六、八、九、十层房产,无偿转归其出资入股的威胜物业所有。经鉴定,该部分房产价值人民币1300余万元。
2005年4月20日,毕某利用担任房产服务中心主任的职务便利,伙同威海市房管局原局长史某甲,挪用威海市房管局公款人民币100万元,用于其出资入股的威海明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增资使用,同月30日该100万元公款被归还。
2005年6月,毕某利用担任威海市房产服务中心主任的职务便利,个人决定将属于房产服务中心的1104号公寓以低价卖给其姐姐毕某甲,并将收取的房款用于个人日常消费使用。经鉴定,该套房产价值人民币30余万元。
2007年5月,毕某在担任明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利用宫某(另案处理)担任威海市房产服务中心副主任(主持工作)的职务便利,挪用房产服务中心的公款人民币700万元,用于明程房地产日常经营使用,2007年10月该700万元公款被归还。
2018年,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乳山市法院对毕某贪污、挪用公款案作出了本文开头的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