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网1月28日讯 近日,由河南省嵩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王红强等23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在嵩县法院公开宣判。法院全部采纳了嵩县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等9个罪名,数罪并罚,对该集团的组织者、领导者王红强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该集团的其中8人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其余14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一年以上十年以下不等的有期徒刑。
审理查明,2014年7月,被告人王红强、郭鹏举与他人合伙出资,成立“栾川县长安种养殖专业合作社”。2015年初,王红强实际控制了该公司,并与郭鹏举合伙以该合作社为幌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放高利贷,招揽社会闲散人员王某、牛某等人为手下,逐步形成以王红强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为攫取巨额非法经济利益,该组织依托“合作社”低息吸纳存款,采取发放工资、奖金福利等方法笼络、控制成员。该组织大肆插手民间纠纷,发放高利贷款,暴力讨债,胁迫借款人或担保人偿还高利贷本金及利息,并开设赌场“抽水”获取巨额非法利益。经查,该团伙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50余起违法犯罪活动,王红强及组织成员采取殴打、电击等手段残害无辜群众达40余人,在栾川县城及周边村镇造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社会秩序。同时,王红强及组织成员经常将涉及违法事实的不良视频上传至微信朋友圈或互联网,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办案过程中,嵩县检察院组成专案组,一体化办理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专案组认真审查侦查卷宗,制作了长达1000多页的审结报告,向公安机关提出继续侦查取证意见40多项,向6个单位发出检察建议书6份。
2018年12月28日至29日,嵩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该县政法干警、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及各界群众旁听了庭审。庭审中,公诉人围绕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发表了公诉意见及量刑建议,最终,被告人认罪悔罪,法院全部采纳了嵩县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