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网12月24日讯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等事项。因此,所有依法可以上诉的一审判决的尾部都要写上这些内容,以示对当事人权利的告知。尽管法律有明确规定,但仍不乏经常有人这样问我:“你不怕审理过的案件上诉?”
“怕啥呀?上诉是当事人的权利,况且我也不瞎判。我还希望所经手的案子都上诉呢,经过二审法院把关,我也可以多学习学习。”
每次说到上诉案,我几乎都会和聊天的人重复上面的对话。不容否认,有些法官和书记员谈上诉案就色变,因为当事人一上诉,法官就会担心案子被发还或改判,书记员也会增加送达、订卷等任务。诚然,判决一下,胜败皆服,可谓诉讼最理想的结果。但是,现实很骨感,上诉的案子比比皆是,所以我们法官应该理性看待上诉问题。
首先,无救济则无权利,既然上诉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利,那么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当然有权提起上诉,此时我们要做的就是给予尊重并积极配合。
其次,我们左右不了当事人的意志,却可以不断增强自身的审判水平和业务能力,做到程序和实体两公正、质量与效率双提升。
第三,维持、发还和改判属于二审法院的权限,我们要客观面对二审结果,抱着学习的心态,知其然知其所以然,从中提炼总结办案的经验教训。
想明白这三点,对于上诉的案件,只要我们法官秉持公平公正之心,还有什么不能释然坦然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