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网11月22日讯 消费者委托他人从汽车销售公司按揭购买一辆宝马轿车,谁料粗心代理人遇见粗心卖家,提回来的汽车不是自己心仪的型号“套装”,便不肯支付剩余购车款。近日,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汽车销售方不构成根本违约,判决消费者支付车辆尾款16万余元。
2017年10月,胡女士想按揭购买一辆宝马X1,在4S店看好一款2018款宝马X1尊享型白色轿车,经朋友陈某介绍,委托肖某代为购买。肖某通过微信与胡女士确认所购车型为“宝马X1,2018款尊享型,白色,指导价为30.6万元”后,让淮南市某汽车销售公司代购车辆。同年12月6日,汽车销售公司从江苏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提取一辆2018款宝马X1尊享型白色轿车。12月8日,肖某通知胡女士提车。胡女士在提车时发现该车与自己在4S店试驾车型不一致,提出质疑。肖某称,车辆没有质量问题,如果有问题由他来解决。胡女士当天把车开回家,通过核实发现提取的车辆与原试驾车辆虽然是同一车型,但选配套装不同,在轮毂和后视镜等方面存在差异,自己想购买的是该型车号的“X设计套装”,而交付的车辆是“运动套装”。胡女士遂与肖某交涉,要求退还车辆,除了支付11万余元首付款外,不再支付其余购车款。双方为此发生争执,导致车辆一直没有上牌入户,按揭手续也没办理,一直存放在停车场。
2018年2月,淮南某汽车销售公司向淮南市潘集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胡女士支付剩余购车款。法院审理后认为,胡女士通过肖某与淮南某汽车销售公司建立了买卖合同关系。胡女士在订车时没有指明要购买“X设计套装”,但作为汽车经销商的淮南某汽车销售公司,在订车时应该知道该车型有两种“套装”,没有善意提醒,造成订购车辆配置错误的后果,双方均有过错。但是车辆具体配置不同并不影响车辆的使用性能和质量,汽车销售方不构成根本违约,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淮南某汽车销售公司基于未尽善意提醒的过错,同意为胡女士减让购车款1.3万元。法院判决胡女士支付车辆尾款16万余元。
胡女士不服一审判决,向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在审理过程中,多次主持调解,促成胡女士与汽车销售公司达成调解协议,胡女士将车辆转卖,清偿汽车销售公司剩余车款。双方息诉。
■法官说法■
现代社会,人们的经济活动愈加频繁。合同,在经济活动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有约必守,违约必纠,是订立合同双方应当遵守的原则。本案中,一审法院引入了“根本违约”的概念,而根本违约,则是合同要不要继续履行、要不要追究责任的基础。所谓根本违约,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行为致使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如果一方根本违约,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胡女士认为所购汽车“套装”不符,不再履行支付剩余购车款的义务,而法院认为,虽然在装饰上有细微差别,但汽车的质量没有问题,也不影响车辆使用,所以汽车销售方不构成根本违约,判决合同继续履行,胡女士要支付购车尾款。
众所周知,同一品牌的汽车有很多系列车型,同一款车也会有不同的配置。汽车生产厂家为了满足不同消费者的需求,往往还会在同型号、同配置的产品在细节方面做不同装饰,消费者在选购车辆的同时,要问清楚,购买自己满意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