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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断从人民司法优良传统中汲取时代营养

2018-10-26 17:59:00 来源: 人民法院报 网友评论 0 进入论坛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中国共产党的历史是中国近现代以来历史最为可歌可泣的篇章,学习中国近现代史要特别注意学习中国共产党的历史,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西柏坡参观时所强调的“中国革命历史是最好的营养剂”。我国革命时期的法律制度建设,是我党的革命历史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构成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法思想的渊源,更以其独特的法律理念与实践,进行了人民司法的伟大实践,留下了可资借鉴的珍贵历史经验。由西北政法大学杨永华教授担任顾问,西北工业大学韩伟副教授、西北政法大学马成副教授主编的《陕甘宁边区法制史稿·民法篇》(法律出版社2018年出版),正是挖掘革命法律资源,弘扬红色法律传统的一次有意义的尝试。

 

  鲁网10月26日讯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中国共产党的历史是中国近现代以来历史最为可歌可泣的篇章,学习中国近现代史要特别注意学习中国共产党的历史,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西柏坡参观时所强调的“中国革命历史是最好的营养剂”。我国革命时期的法律制度建设,是我党的革命历史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构成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法思想的渊源,更以其独特的法律理念与实践,进行了人民司法的伟大实践,留下了可资借鉴的珍贵历史经验。由西北政法大学杨永华教授担任顾问,西北工业大学韩伟副教授、西北政法大学马成副教授主编的《陕甘宁边区法制史稿·民法篇》(法律出版社2018年出版),正是挖掘革命法律资源,弘扬红色法律传统的一次有意义的尝试。

  一段时间以来,有些人误认为革命时期的中国共产党缺乏法治观念,忽视法律制度建设。然而,只要稍微回顾党的历史,特别是简要了解党在革命时期领导法治的历史,就会发现事实恰恰相反。中国共产党成立后不久,就提出了“耕地农有”的政策主张,以及婚姻自由、保护妇女儿童的口号,它们成为后来土地法律、婚姻法律制度的主要原则。在中央苏区,党制定了保障人身自由权、劳动权、受教育权等法律文件,与抗战以来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的法律制度一脉相承。这些法律制度文件,连同它们的有效实施,共同构成了极具历史与现实价值的“红色法律传统”。

  2017年通过的民法总则,开启了中国的民法典时代,完成了编纂民法典进程的第一步。尊重和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民法总则的立法目的,也将有效统摄和引领民法典各分篇的编纂。如何制定出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法典,如何从源头上确保民法典具有鲜明的价值导向,是科学编纂民法典所面临的重要课题。对此,作者在本书开篇中提出,“如果只是一味地学习复制西方民法,恐怕不妥。中国特色的民事法律制度,包括传统中国的民法习惯都应该吸收到制定民法典的原则中去。这其中,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陕甘宁边区的民事法律立法、司法实践是有着极强的当代价值的,这价值和经验必须好好地进行提炼和总结。”

  正是基于以上原因,作者在书中提到,“希望本书的问世,能够为更好地制定我国民法典,更好地实现全面依法治国,更好地传承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的智慧和经验,尽我们的一份绵薄之力。”通览全书会发现,陕甘宁边区的民事法律制度体系尽管不太完善,也不够系统,但其所蕴含的价值理念、制度创新以及司法人员的实践智慧,对我们仍大有裨益。

  以边区民事法律为代表的红色法律传统渗透着“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从历史来看,中国共产党来自于人民、植根于人民,从诞生之日起,就与人民紧密联系、生死与共。毛泽东同志说过,“我们共产党人好比种子,人民好比土地”,正因为同“人民结合起来”,才“生根、开花”。深入回顾党在革命时期的法制建设,不难发现其中渗透着“以人民为中心”的核心理念。抗战以来,党制定法律的原则发生了很大的转变,当时法律保障的对象虽然是“抗日人民”,但实际上包含着十分广泛的社会阶层,如贫农、富农、地主、商人等,他们的利益均得到法律的保障。当然,根据地法律又体现着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精神及原则,它不是绝对平等地保护抽象的“人民”,而是注重从其社会经济地位出发,侧重于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如对贫雇农“佃权”的法律制度设计,特别关注其最基本“生存权”的保障,维护了最广大人民的合法权益。此外,边区民事司法本着“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始终将人民群众作为重要的依靠力量,在婚姻、土地、房屋等民事案件的审理中,大量地采取群众公审、人民陪审、审判与调解相结合等方式,广泛将群众智慧吸纳到纠纷解决中,体现了民事司法工作人民性的一面。

  红色法律传统体现出边区民事法律灵活适应时势的“实践理性”。抗战时期,中共领导下的根据地的法制环境十分复杂。尽管相对于其他革命根据地来说,陕甘宁边区有相对稳定的局面,但仍面临日寇的侵略、国民政府的围剿、频繁的军事摩擦和经济封锁。此外,整风、土改等边区内部的运动,以及边区当地的风土人情、风俗习惯等,都在剧烈地影响着根据地党的政策,更影响着根据地法律制度的取向。深入考察党在革命时期法律的具体实施,可以参透其中的实践智慧。陕甘宁边区民事法律渊源繁多,国民政府“六法全书”、党的政策、参议会及政府民事立法、边区高等法院的命令,以及内容繁杂的民事习惯,都对边区司法工作者提出了挑战。司法实践中,边区的司法工作者以巩固革命政权、维系家庭和睦、促进生产发展等为目标,在党的政策、民事法令、风俗习惯等多种民事法源中采取灵活运用的方式,如此一来,既适应时局,又顺应民意。如在婚约、彩礼等问题的处理上,一方面,对传统的婚姻陋习加以积极改造;另一方面,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婚姻法适时作出符合实际的调整,使之与边区实际相适应。这种照顾与适应,不应该看作是对落后风俗的“迁就”,而是更符合当时社会生活的立法策略,既以进步的婚姻法令推动社会的发展,又照顾边区民众的风俗习惯,进而使婚姻法律与民众观念能够相互协调、同步发展。可以说,边区的民事立法和司法,始终以一种民事法律的实践智慧,积极、主动地适应着边区社会的需求。

  以边区民事法律为代表的红色法律传统弘扬了新民主主义核心价值观。核心价值观是各族人民在价值观念上的“最大公约数”,是法治建设的灵魂。2018年5月,中共中央印发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对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法典的编纂提出了明确要求,即: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塑造民法典的精神灵魂,推动民事主体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回顾以边区民事法律为代表的红色法律传统,不难发现:边区民事立法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善于将党的政策、边区的风俗习惯和基本的道德要求转化为民事法律。例如,1946年中央确定“耕者有其田”的方针,它成为1946年以来边区几部土地立法的指导原则。边区民事司法则通过对“封捧儿婚姻案”等典型案件的审理和宣传,树立了婚恋自主、婚姻自由的新风尚。可以说,边区的民事立法和司法审判活动,坚持了人民主体地位,弘扬了法治精神,维护了公序良俗,改造了社会陋习,进而弘扬了以“独立、平等、自由、富强”等为主要内容的新民主主义核心价值观。

  举凡这些极具现实价值的成功法制经验,都在《陕甘宁边区法制史稿·民法篇》中有诸多体现,在加快推进民法典各分编制定进程的当下,更加凸显出其时代的价值。当然,诚如作者在后记中说道:“客观地看,革命时期的法律制度比较零散,它更多着眼于当时战争及革命的需要,体系性较差且变动不居,偏重区别阶级身份而不是法律平等保护。革命时期法律的实施,更多体现的是战时法治的灵活性,现代法治所要求的形式理性不足,这些缺陷,我们不应该忽视。”然而,且不说革命时期陕甘宁边区法律制定和实施中各种客观条件的限制,也不必说革命法律受到政治环境的影响,单是其中蕴含的前述核心理念、实践智慧以及人民司法的优秀传统,就足以令今人再三思忖,更值得我们在当下法治建设过程中大力弘扬和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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