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网9月26日讯 树立正确的金融审判思维,就能够在面对新问题新案件时,把握住审判方向和裁判尺度。
8月20日,上海金融法院正式挂牌成立,标志着金融审判作为专业审判模式,进入了新的阶段。在新阶段,金融审判应当秉持何种理念,金融审判法官应当树立何种审判思维,直接关系到金融审判的效用能否得到充分的发挥。
在传统民商事领域,民事审判思维与商事审判思维存在区别已经是理论界和司法实践领域内的共识。民法最基本的价值取向是公平,即公平优先兼顾效益及其他,而商法的最基本价值取向是效益,即效益优先兼顾公平及其他。不同的价值取向决定了民事审判思维和商事审判思维各有不同。金融审判作为从商事审判中独立出来的一类专业审判模式,并非简单的案件集中管辖审理。金融审判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和深化改革方面承担着重要任务,其价值取向亦有特殊之处。
3月28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上海金融法院的方案》,会议强调设立上海金融法院,目的是完善金融审判体系,营造良好的金融法治环境。这是金融审判的价值取向,也是金融审判思维的基础。
具体而言,如何通过金融审判完善金融体系,营造良好的金融法治环境呢?最终要落实到每一个具体金融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去。要审判好每一起金融案件,需要法官兼具金融视角。从金融本身考量,完善的金融审判体系,良好的金融法治环境一定是能够保障金融市场稳定,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的。根据著名经济学家陈志武教授的观点,金融本质上是跨期的价值交换,即在双方之间进行的跨越时间的交易。跨期交割以及由此带来的一系列信用与违约问题,是金融交易容易产生泡沫,容易带来金融危机的原因。这决定了金融的基石在于信任。对整个金融市场而言,其健康有序发展的关键在于积极营造诚信的市场环境。抓住了这一关键点,就是找到了风险、危机产生的根源,也找到了解决问题的途径,牵住了化解金融市场风险、维护金融市场稳定的“牛鼻子”。
因此,在金融审判中,要树立维护诚信的市场环境的审判思维。一是可以让法官兼具金融思维,平衡法律思维,树立统一的审判思维导向,让金融审判结果既符合法律的规定,也符合金融发展的客观规律。二是在处理新问题新案件时,有利于适法统一。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金融产品不断推陈出新,与之而来的是层出不穷的新类型案件。但无论金融产品再怎么千差万别,本质上都是跨期交易的工具。树立了正确的金融审判思维,就能够在面对新问题新案件时,把握住审判方向和裁判尺度。
立法都是有滞后性的,因此,金融审判就大有可为。通过一个个具体的案件,发挥金融审判的指引作用,树立金融行业的风向标,建立符合当前社会实际的金融规则,为有效防控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安全作出重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