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苏州市检察院支持抗诉后发回重审的王某污染环境案,法院撤销了原审罚金2万元的判决,改判王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2016年5月,有多名群众向昆山市环保局举报,周围植物大面积死亡,水有异味。昆山市环保局认为该案可能涉嫌犯罪,于是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经查,王某正是这个小作坊的作坊主。几年前,王某来昆山打工,在没有办理任何环保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于2014年8月和几个朋友“合伙”开了这个作坊,并通过非法渠道购买加工所需的原材料进行电镀加工牟利,产生的有毒废水则通过暗中打通的地下管道往外偷排。
到2016年8月被查获时,这个非法经营两年的小作坊已经偷偷向外排放含铬废水600余吨。其中,污水中六价铬的排放浓度超过国家规定限值标准的23倍,总铬的排放浓度甚至超过国家标准1000多倍,造成周边土壤和水质重金属含量严重超标。
2016年12月,昆山市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一审法院认为,王某行为已经构成污染环境罪,但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遂以污染环境罪判处王某罚金2万元。昆山市检察院认为一审量刑过轻,提出抗诉。
苏州市检察院结合全案事实、证据认为,法院一审判决确属量刑过轻。王某开设作坊时间跨度长,排放的含铬废水量极大,对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本身就应严厉打击;其归案后认罪态度一般,也不存在可以免除实刑的特殊情况;从调取的近3年来昆山法院同类型案件判决书来看,本案中非法排放的废水指标最高、时间最长,而量刑却最轻,相比之下明显失衡。该院依法支持抗诉。
抗诉期间,苏州市检察院还补充调取了相关证据材料,进一步证明了王某偷排有毒废水导致电镀厂周边环境严重污染的事实。
2017年11月,苏州市中级法院采纳抗诉意见,裁定发回重审。近日,昆山市法院作出判决,改判王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