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我随中国法学会代表团到法国进行了为期3周的专题研修培训,围绕“完善司法责任制”先后在法国最高法院、司法部、比较立法学会、国家司法官学院、有关大审法院和上诉法院、艾克斯—马赛大学以及律师公会等进行公务考察和案件旁听,与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大学教授以及司法部、国家司法官学院官员进行交流探讨。法国是大陆法系的重要发源地,且与我国一样正在持续不断地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尽管由于国情不同,法国的司法改革体现了鲜明的历史文化个性,但其中也有不少普遍性和规律性的制度设计,对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其中,“5个‘1+N’体制机制”有效推进了司法体制的高效运转与司法资源的合理分配,司法公信力与司法效率的均衡,具有典型意义。
一、双轨制的法院体系+N个专门法院,有效提高了司法效率。法国法院制度最大的特点是采取普通法院与行政法院分设的双轨制。普通法院受理刑事、民事案件,行政法院专门受理行政诉讼案件。普通法院是法院体系的主体,分为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和初审法院。最高法院主要负责保证法律在全国的统一适用,一般不对案件事实进行裁判。38个上诉法院负责一般案件的上诉审理。471个初审法院(包括164个大审法院、307个小审法院)设置上充分考虑了案件繁简分流和专业化分工的特点,其中大审法院拥有一般审判权,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由其他法院管辖的全部民事案件都可由大审法院管辖;小审法院体现简易、迅速、低费用的特点,1/3以上的案件通过和解方式解决。此外,法国还有数量众多的专门法院,包括商事法院、劳动法院、社会保障法院、农事租赁法院等,负责审理专业领域的一审案件,专业法院由各行业协会推选行业人员(非职业法官)负责审理案件,须经严格培训才能上岗履职。这种专业人做专业事、专业人审专业案的做法既直接又快捷,又发挥了行业自律功能又有司法约束力。而且,法国民事案件诉讼前必须经过调解程序,将大量矛盾化解在了起诉之前。法国普通法院体系的专业化分类、民事诉讼程序的灵活多样以及民事纠纷先行调解机制,较好地满足了公民对纠纷解决方式的多元需求,形成功能互补、程序衔接的矛盾纠纷化解体系,有效地节约了司法成本,提高了司法效率。
二、全国司法官招录统考+N种司法官招录渠道,有效选拔了司法专业人才。法国司法官(法官和检察官的统称)入职门槛和起点较高,主要有三种途径:第一种是统考,这是法国司法官遴选的主要途径。参加全国统考的一般都是法学专业的硕士研究生或具有同等学历的学生,是法国最为严格也是最难的全国统一考试之一,录取率仅为5%;二是特殊考试,从具有一定法律工作经验的国家公职人员、法律从业人员以及司法官助理等中进行遴选,只能从事某些特定的司法官职业;三是通过申请材料审核选拨,主要从学历、行业、经历等方面有针对性地遴选专业人才;四是大学法律专业教授经过考察可以直接入选司法官。多渠道、高标准的职业准入机制,拓宽了司法官的选拔途径,满足了司法工作多样化的需要。
三、司法官准入培训+N种在职继续培训,有效提升了司法官的履职能力。法国非常重视司法官的职业培训,有着成熟的培训体系。最主要、时间最长的是司法官准入培训,大多数初任司法官经过统考后,必须到国家司法官学院接受长达33个月(大约3学年)的培训。培训内容以司法实务以及职业道德、职业纪律为主,其间还要到法院、检察院、警察局、律师事务所、企业等多岗位实习,多方位地培养准司法官的职业素养和司法技能。同时,还设置了多类型的在职培训,司法官每年度必须接受至少5天的在职培训,司法官可以根据个人需求和工作安排,在司法官学院公布的500余项培训安排中自由选择适合自己的内容;在级别晋升、岗位变动时,要接受1个月的职务培训并到类似岗位实习1到2个月;每年选派一定数量的司法官到国家司法官学院任教,将司法实践的最新情况带到课堂;组织对外合作项目,将司法官派出国学习培训等,多层次、多渠道、覆盖整个职业生涯的培训机制,保证了司法官的专业履职能力,促进了司法官队伍的专业化。
四、职业司法官+N类人员组成的多元化司法团队,有效激发了司法队伍活力。法国的司法团队是典型的“一主多元”制,办案主体是职业司法官,大约有8500余名;再加上专门法院(行业法院)的非职业法官2.1万名,司法辅助人员2万余名。司法辅助人员与职业司法官的比例达到2.5:1,其中书记员是公务员身份,与司法官的比例接近1:1,其他辅助人员分为专业助理、合同制助理、兼职助理以及执达员,从不同的角度辅助司法官工作。专业助理与司法部签署合同,属于某个领域的专家;合同制助理一般有博士学位及丰富的法律经验,承担法律技术层面的工作,是司法官的后备队伍;兼职助理一般是法学院的学生,帮助查询法规,起草简单案件的法律文书;执达员是自由职业者,通过严格的职业准入后,受当事人或法院的委托负责判决的执行及送达。几倍于职业法官数量的非职业法官、多样化的辅助人员队伍以及司法辅助事务委托,让司法官更好地回归定分止争本位,进一步提高了司法质效,激发了队伍活力。而且,法国法院、检察院虽然合署办公,但彼此独立、各司其职,是“二合一”体制,法官、检察官之间常态化流动,既可以互相补缺,又增强了工作的协作协同。
五、司法惩戒制度+N种司法监督制约机制,有效增强了司法官的公信力。法国对司法官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监督制约机制,在最高司法委员会设立了司法官惩戒机构,依照法律保障司法官遵守职业纪律并对其违纪行为进行惩戒;在司法部设立了督察司,对法院、检察院整体运行情况、公共政策的实施及财务状况进行监督,并对司法问题进行督查,对司法官违反职业道德、职业操守的问题进行核查,每个司法官还必须就财产、投资、社会兼职等利害关系事项进行申报,并接受两年一度的考评。同时,在刚性的监督惩戒机制外,通过编撰《司法官职业道德汇编》,对司法人员的履职行为及个人生活等进行全方位的严格规范。完善的监督机制和职业道德的高要求,使得法国司法官违法、违规、道德失范现象非常少见。近5年来,司法官违法违纪案件每年都不超过10起。法国在严格监督的同时,也充分保障司法官权益待遇。法国司法官待遇较高,收入比同等资历的公务员高50%左右,未经法官本人同意不能调整其岗位,司法官辞职去做律师的情况几乎没有。而且司法官在全社会认同度相当高,有很强的职业尊严和职业荣誉感。
尽管中法政治制度、基本国情和历史文化显著不同,但在司法实践中追求公正和效率的价值,司法改革中遇到的问题都具有共同性。法国多元化、专业化、精细化的司法体制机制,值得我们在改革实践中研究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