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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变更股权导致千万案款无法执行

2018-07-10 13:54:00 来源: 人民法院报 网友评论 0 进入论坛
本报讯 (记者 周瑞平 通讯员 黄晨一 张道海)安徽省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收到法院裁定书与协助通知书后,擅自将被执行人名下全部股权无偿变更登记至第三方名下,导致1700万余元案款无法执行到位,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胜诉权益。

 

  本报讯  (记者  周瑞平  通讯员  黄晨一  张道海)安徽省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收到法院裁定书与协助通知书后,擅自将被执行人名下全部股权无偿变更登记至第三方名下,导致1700万余元案款无法执行到位,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胜诉权益。为维护法律尊严和权威,制裁拒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的违法行为,近日,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拒不履行协助法院执行义务的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罚款80万元的处罚决定。经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复议,驳回了该局复议申请,维持原处罚决定。据悉,这是迄今为止安徽法院对拒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开出的最大罚单。

  翟某因投资建设工程需要,向马某借钱到期不还,马某诉至南陵法院。判决生效后,翟某仍拒不还款,马某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马某主动联系执行法官,告知其在诉讼过程中先行申请保全了被执行人翟某在某文化公司享有的股权。执行法官收到这一线索后,立即通过全国企业公示信息系统查询,发现翟某已无此项股权。经调查发现,南陵法院2017年8月8日冻结了翟某的股权(标的额1700万元),冻结期限为2017年8月8日至2020年8月7日,并向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通知。然而,该局收到法院裁定书与协助通知书后,在未经南陵法院许可的情况下,擅自解除冻结,并将翟某名下全部股权无偿变更登记至第三方名下。尽管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称其是依据其他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履行协助义务,并非擅自转移,但其相关函件不能对抗人民法院已经生效在先的财产保全裁定,亦不能成为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免责条件。该局擅自解封转移被申请人名下股权的行为导致1700万余元案款无法执行到位,违反民事诉讼法规定,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胜诉权益。

  南陵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对该局作出罚款80万元的处罚决定,并责令其追回擅自处分的财产。

  ■法官说法■

  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接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可以予以罚款。除了可以对单位罚款外,还可以对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对于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处以15天以下拘留,还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其主管机关提出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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