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基本解决执行难已经进入到决战决胜的关键期。司法实践证明,解决执行难不能一味固守执行程序,经由制度设计将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案件从执行程序转入破产程序,能够彻底清除执行积案,是解决执行难的重要举措,这是当前系统推进破解执行难的一条重要途径。
一、“执转破”工作机制的构建
执转破程序,最早在2015年2月4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至第五百一十六条正式确立,首次从制度上打通了执行不能案件通过法院移送进入破产程序的通道。2016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全国法院执转破工作视频会议,动员全面铺开执转破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部署。时任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的杜万华在会上指出,执转破工作是贯彻中央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部署,推动建立和完善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的需要,是完善司法工作机制,从制度上打通解决部分执行难问题“最后一公里”的需要。2017年,恰逢企业破产法实行十周年,最高人民法院于1月20日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对执转破中执行与破产的程序衔接进一步规范,为执转破程序搭建了更为具体完善、可操作性强的制度框架。201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对执转破程序衔接问题再次作出规定,明确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有效衔接是全面推进破产审判工作的有力抓手,也是破解执行难的重要举措,要求大力推动符合破产条件的执行案件,包括执行不能案件进入破产程序,充分发挥破产程序的制度价值。
在顶层设计的推动之下,各地法院也相继出台了执转破工作规程。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转破案件简化审理的指导意见》,规定了对执行案件中符合条件的执转破案件适用简化审理程序,使其快速退出市场。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出台了《关于执行程序移送破产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建立了执转破三部门联动会商机制,由执行局、立案庭、金融庭组成三人审查组,强化执转破的法律审查,同时也建立了执行程序对破产效益的释明机制,引导当事人提出执转破申请,保障执转破的程序审查。
二、“执转破”工作机制的基本功能
其一,对“终本”型案件,运用破产机制搭建被执行企业的“焚尸场”,解决“执行程序终结难”。如果局限于执行程序,对于大量“财产已分配、结案却搁浅”的实质“终本”案件就无法彻底从法律上解决问题。对此,我们果断搭建执转破“焚尸场”,通过宣告破产,一揽子、兜底性地完成执行结案。与此同时,对于尚未形成“终本”但已资不抵债的执行案件,通过破产集中偿债替代单个执行偿债的做法,发挥破产程序批量、高效清结执行案件的功能,收到了良好效果。如江阴法院审理的常攀机械破产清算案,清理债权6000万元,一次性清结执行案件200余件。
其二,对“涉众”型案件,运用破产机制搭建各类债权人的协调平台,解决“执行矛盾化解难”。以房地产企业、金融或准金融企业等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由于债权人类型多、人数多、诉求多,多层次的矛盾在单个分散的执行案件中往往顾此失彼,难以集中化解。然而通过执转破,搭建债权人会议平台、债权人委员会平台、投资人会议平台,运用少数服从多数表决机制,往往能统筹多方意志、平衡各种利益。如无锡中院审理的富隆成房地产重整案,在执行程序中,烂尾楼上已有多重网签预售和抵押查封,所涉及的数百名业主、职工、施工方、材料商、金融机构,有的场内诉讼、有的场外闹访,使执行法院陷入了一定的困境。对此,我们大胆而又周密地启动破产程序,统筹解封解押,吸引绿地集团加盟,重整计划获债权人会议和出资人会议数百名业主、债权人和原股东全票通过,既清偿各类债务14.5亿元,又成功完成烂尾楼续建向百余名业主交房,有效地化解了社会矛盾。
其三,对“潜力”型案件,运用破产机制搭建可供执行财产的搜索引擎,解决“执行财产查找难”。执转破可以挖掘到很多潜在财产。譬如我们正在推动的一例执转破案件,企业财产已经穷尽,但有股东未到期出资可以在破产中加速到期,增加可供执行的财产。再譬如无锡中院审理的汇宇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我们在执行程序中发现汇宇公司在资不抵债情况下还对个别普通债权人追加了财产担保,据此转入破产,运用破产撤销权撤销了追加的财产担保,增加了可供清偿的财产。
三、准确把握“执转破”的关键节点
其一,统一扎口——系统思考“执与破”。目前很多法院并非不接收执转破案件,而是仅接收自己法院的执行案件转来的破产案件;部分法院执行与破产衔接不畅,部门之间也存在踢皮球的现象。为此,我们由执行指挥中心统一扎口协调。譬如在管辖问题上,无锡法院既明确执转破的基本原则是被执行企业住所地法院管辖,同时也探索指定执行案件较多的基层法院审理部分执转破案件,集中解决执行案件。在法院内部,则对拟执转破案件由执行局牵头汇同立案、破产等部门联动会商,牢固树立“执与破”一盘棋的大局观。
其二,选准入口——准确把握执转破。根据我们的实践,执转破主要适用于两类案件,通俗点说,就是“什么都干完了”的执行案件和“什么都还没干”的执行案件。“什么都干完了”的执行案件,即“终本”案件,这类案件在执转破施行以前大量形成,应当转入破产就地终结。“什么都还没干”的执行案件,指的是被执行财产尚未变价分配、破产协调存在较大挪腾空间,但已确认资不抵债并且无法达成执行和解的案件。在这一节点上,适宜转入破产程序。目前,无锡中院自行研发的“被执行人履行能力大数据分析系统”,能对某一被执行企业涉及执行案件超过50件时进行自动报警,执行指挥中心将指令被执行企业所在地法院审查是否符合破产条件,符合条件的尽早移送,给破产法官留出空间。
其三,打通出口——有效解决执转破。一是建立破产快审机制。倘若破产程序久拖不决,无异将执行难转为破产难,前述执转破的三大功能也沦为纸上谈兵。为此,我们确立了破产审限与执行审限一盘棋的思想,强化执破衔接,加快破产审理。二是借力破产管理人优势。不同于执行工作全部由执行法官亲力亲为,破产程序中的债权审查、资产评估、财产变价、债权分配以及会议召集、公告通知等事务性工作均由管理人完成。如富隆成房地产重整一案,数百名购房人申报权利,执行法官仅债权登记一项便不堪重负,转入破产后,法官从琐碎的事务性工作中解脱,仅承担专业指导、事务监督和统筹协调职能,极大地解决了司法资源不足的难题。为此,无锡中院去年增补了入册管理人,完善了管理人选任办法、管理人基金制度和管理人工作规范,全力助攻执转破实践。
近年来,无锡法院在上级法院的指导下,积极探索执转破工作机制的构建方案,先后出台了《无锡法院破产管理人分级管理和选任办法》《管理人报酬基金的管理办法》和《关于执转破案件简化审理程序的规定》等工作意见,确保执转破案件走上快速审理通道。到目前为止,无锡法院受理执转破案件39件,涉及执行案件3211件;其中已审结破产案件17件,涉及执行案件1213件。“终本”类案件均将破产审理周期控制在3个月以内;“涉众”型案件均在破产程序中达成债权人共识,重整案件无一强裁、清算案件平稳推进。
(作者系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