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诉讼是信息革命的产物,学界当前有关电子诉讼的研究大多局限于对其中涉及的微观问题的发现和应对,而缺乏对电子诉讼本源问题的探讨。这导致相关讨论或者因过度强调“电子”因素而无视一般的司法规律,或者因忽视电子诉讼与传统诉讼的本质性差异而固守工业时代思维。我们应当回归到电子诉讼深层理念、价值和原则的讨论:电子诉讼应当坚守“当事人中心主义”的诉讼理念;程序效益应当成为电子诉讼首要的价值追求,程序公正是应恪守的价值底线,程序自由则应作为重要的价值保障;在此基础上,应当塑造信息安全和电子送达有效性等两项全新的诉讼原则,同时应当对传统诉讼中的诚信原则、处分原则、直接言词原则和协议管辖原则的意涵进行重新诠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