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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媒体平台,如何做好原创内容的法律保护?

2018-05-15 15:38:00 来源: 法制网 网友评论 0 进入论坛
良好的著作权保护秩序,既需要参与者利用技术创新实现改进,也需要监管创新手段加以引导,让原创者的作品获得商业回报,让尊重和保护著作权的平台获得成长和发展,这也是有关部门保护创新和构建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责任所在。

  编者按:4月26日是第17个“世界知识产权日”,今年的主题是“创新改变生活”。应该说,伴随互联网创新前行的是自媒体平台的不断更新换代:形态不断演进,应用层出不穷,载体越来越多……但与之相伴的,是内容抄袭多发,作者维权不易。那么,如何限制对自媒体平台未经授权即转载、抄袭他人原创作品的行为?如何畅通法律救济渠道?又如何在保护创新、激励创新中体现法律的引领和规制作用呢?在此,我们约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李俊慧撰文支招——

  法制网特约评论员 李俊慧

  这个平台号称补贴10亿元,那个平台号称补贴20亿元……一时间,从媒体网站到浏览器,从腾讯、搜狐到百度、UC,从今日头条到一点资讯,借着移动互联网的春风,各平台纷纷转型自媒体。原本看似内容创业的春天,但在原创保护机制缺失的前提下,原创内容俨然已经变成各方“洗劫”的对象——转载方面,未经允许而转载、转载而不付费等侵权乱象层出不穷;创作方面,“复制粘贴”式、掐头去尾式抄袭此起彼伏;变现方面,原创者的原创作品商业利益被各类未经许可而转载或各类抄袭行为所“截胡”。那么,在当前该如何做好原创内容的法律保护呢?

  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事实上,著作权法已经对他人作品“合理使用”的方式作出了较为宽松的规定。但在实际情况中,尤其是在网络环境下,大多数平台或作者,即使是符合“合理使用”情形的,也都是选择性执行该规定:仅行使了“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的权利,却没有履行“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的义务。在更多情况下,未经许可转载、转载未支付报酬及抄袭式引用的做法,成为更多“钻营者”的共同选择。

  站在平台角度,平台关注的是点击量或流量,以及基于庞大流量的广告或其他形式变现的问题。因此,对于平台内或平台上发生的各类抄袭行为,大多隐而不发或视而不见,这从各大平台缺乏入口显著且处理高效的投诉处理机制可以得到佐证。

  按照法律规定,“适当引用”是区分合理使用和侵权的关键所在。那么,应该如何确定“适当引用”的边界呢?显然,借助技术实现甄别或判别是比较容易的。

  首先,对作品引用内容幅度占比超过一定比例,即可判定为抄袭,至于这个幅度该如何把握,目前缺乏统一的标准。而这也给各平台主动加强原创保护留下了一些空间。比如,注重原创保护的可以设定引用他人原创内容篇幅超20%,即可构成抄袭。当然,一些平台也可以根据平台发展阶段,设定相对较为宽松的标准,比如40%等等。但是,引用篇幅超70%以上不认定构成抄袭的话,恐怕大多数人也会难以理解。

  其次,对于构成抄袭作品的处理机制。借助技术手段,完全可以实现同一平台内,内容相似度或引用篇幅比重的测算,那么,对于涉嫌构成平台确定的抄袭标准的作品,该如何处理呢?按照著作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构成“剽窃他人作品的”或”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等侵权行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因此,对于构成平台确定的抄袭标准文章,停止侵害方面,平台可以选择删除相应侵权作品或替换为原创作品链接;赔偿损失方面,平台可将侵权内容所获得的收益,包括广告收入及其他补贴收入等,全部转移给原创作品的权利人。

  简单说,借助技术手段,判别作品侵权的门槛或难度非常低,维护原创作品作者合法权益的方式或手段也有很多可选项。而是否予以保护以及如何加以保护,在法律没有明确赋予平台义务清单之前,平台可主动加以建立高于法定义务的标准,以期吸引更多具有原创能力的作品或作者的入驻。

  当然,良好的著作权保护秩序,既需要参与者利用技术创新实现改进,也需要监管创新手段加以引导,让原创者的作品获得商业回报,让尊重和保护著作权的平台获得成长和发展,这也是有关部门保护创新和构建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责任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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