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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文明遭遇正义

2018-05-09 10:59:00 来源: 检察日报 网友评论 0 进入论坛
北京昌平新东方外国语学校强奸杀人案终审判决至今还没有出来,但结果是可以预料的——上诉不加刑和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两个制度任何一个都足以保住行凶歹徒王某的性命。

 

  北京昌平新东方外国语学校强奸杀人案终审判决至今还没有出来,但结果是可以预料的——上诉不加刑和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两个制度任何一个都足以保住行凶歹徒王某的性命。这个结果也许会让有的人不能接受,不仅仅是受害者家人,还包括一些老百姓。

  法律的目标是维护正义。什么是正义?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标准。法律只能维护那些人类社会普遍认同的观念,满足社会中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在不同社会被不同的阶层普遍认同的观念很多,中国人最熟悉的就是“杀人偿命”。

  “偿命”的实现途径在不同时代有区别,最早是个人复仇,后来是族群复仇,再后来大家把复仇权让渡给法律,由国家的暴力机器惩治歹徒,恢复秩序,实现正义。法律要人有人,要钱有钱,复起仇来事半功倍,远比个人复仇要高效得多。所以进入文明社会,大家也乐得遵从法律,让法律为自己做主。但法律复仇又有一些缺陷,比如立法上只能根据一般情况判定对什么样的犯罪如何惩处最恰当,具体到个案,这样的处理未必能够充分的实现正义,也往往达不到当事人的心理预期:受害人觉得罚得轻了,加害人觉得罚得重了。

  随着社会的发展,文明的理念开始向法律这个暴力机器渗透,最令人关注的还是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上。

  古代对未成年人犯罪在处理上也会和成年犯有所区别,比如唐律规定7岁以下无刑事责任,10岁以上承担完全刑事责任,对死刑无限制。现在社会发展了,未成年人越来越早熟了,法律却把无责任年龄提高到14岁以下,且规定18岁以下不适用死刑。未成年人杀人也是杀人,也是对社会秩序的严重破坏,对受害人家属造成的痛苦一点也不会比成年人施暴要少。法律为什么要对未成年人犯罪网开一面?

  通常的理论这样解释:未成年人是社会的成员,是未来,是希望。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无法充分地认识到犯罪的危害和后果,容易被诱导,所以也容易被教育、感化。在一个文明社会,死刑是不合时宜的,对未成年人适用就更是反文明的行为。

  面对文明,法律作出过很多调整:废除肉刑、不公开执行死刑、改善办案方式、改善监管条件等,这些调整往往是文明的观念依附于法律由上而下的灌输,慢慢得到大家的习惯和认可。但对于未成年人刀下留人的文明与杀人偿命的朴素正义的冲突一直未能完全协调一致,有的人尤其是受害一方会对此感到疑惑。即使对法律本身,这种文明在适用上也打了一定折扣,比如对于暴力犯罪的无限防卫,法律并不要求受害人在反击时对未成年的侵害人手下留情。

  在立法已经确定的情况下,我们在尊重的同时也必须考虑这种文明的副作用:一个人杀了人却得不到严厉的惩罚甚至完全没有任何惩罚,这无论如何不是一个正常的事情,也起着一个危险的示范作用。所以,宽宥的同时必须有辅助措施予以弥补。一个孩子,在成长的路上跑了偏,这说明以前对他的教育是有重大缺陷的,他的家庭严重失职。法律必须强力纠偏,及时干涉,他以后长大成人后能不能立地成佛且不奢望,至少要放下屠刀。所以,对那些杀人因未成年免死者,一定要让他长时间在监狱里悔罪思过,慎用减刑假释;对那些因未成年而免责者,需要剥夺其父母的监护权,把他们送到针对这类人的一个特殊的管制场所进行长期教育改造,任何人毕业离开进入社会都需要经过严格的测试和审查。这个机构,可以是工读学校的2.0版,也可以是少管所的简化版,名字不重要,职能不可缺。

  离开文明的法律是野蛮的法律,离开法律的文明是空谈的文明。法律要遵守,文明要追求,反映在未成年人犯罪处理这个问题上,就需要有一个妥善的万全之策,既遵从法律的文明理念,又弥补法律的盲区短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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