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网10月14日讯(记者 李晨)十月,北方的秋天满是凉意。冒着雨,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检察院几位检察人员来到因案件过了追诉时效无法获得赔偿而申请司法救助的当事人刘艳家中。
“你的司法救助金审批下来了,一共21028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该院副检察长闫莉边说边把准备好的救助金拿出来。
从曾经的绝望到如今的惊喜,接过钱,满脸憔悴的刘艳禁不住放声大哭。
刘艳是李宝涉嫌诈骗罪一案的被害人。2010年至2011年间,李宝常到刘艳开的小超市里,一来二去双方熟络起来。李宝自称是搞工程的,还带着刘艳的丈夫去工地看过。后来,李宝以工地需要资金周转为由,用虚假的房屋所有权证作抵押,先后从刘艳处借款4.5万元并挥霍。
随后,刘艳反复催要,李宝以各种理由推脱。时隔8年之后,刘艳才发现手中的房屋所有权证是假的,于是向公安机关报案。案件办理中,法院以该案已过追诉时效,不予追究李宝刑事责任,对案件终止审理。
曾经幸福的刘艳家此时一片阴云。丈夫肺癌晚期,昏迷在床,儿子正在上高中,刘艳早就放下了小超市的生意,日日守在家中,家庭生活十分困难。无助中,刘艳向青山区检察院申请司法救助。
在实践中,并没有对刑事案件因过追诉时效、证据不足以认定犯罪致使刑事被害人及其家属难以获得有效赔偿进行司法救助的相关规定。但办案人员认为,针对这类特殊群体,对其进行司法救助,是对《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规定的合理解释,更是检察机关维护公平正义的应有之义,青山区检察院参考其他地区类似案例,决定依法对刘艳一家进行救助。
“法律的生命力和权威在于实施。检察机关应该不只让正义书写在条文里,更应该让其鲜活在巷陌之间。”闫莉表示。(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