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实施盗窃犯罪行为,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且监护人对其无实际管教能力,根据刑法第17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收容教养一年。”日前,经江苏省仪征市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建议,一起盗窃案的同案人王某被收容教养。
今年4月2日,仪征市检察院在审查秦某盗窃案时发现,同案人王某(作案时不满16周岁)在本市真州镇、仪征化纤厂生活区等地,采用撬锁、砸门等手段多次实施盗窃,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不执行后,仍不知悔改,又单独或伙同他人共同实施盗窃30起。
“王某虽然不满16周岁,但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再次被抓后态度蛮横,冥顽不化。”承办检察官介绍说,“我们多次对王某进行法治教育,并跟他的监护人联系,希望通过责令家长加以管教等措施,预防其再犯罪,但收效甚微。”
根据刑法第17条第四款的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但是,由于此项制度适用严格,办理流程比较繁琐,司法实践中很少启动收容教养程序,使得此项制度成为刑法中的“沉睡条款”。
为了严格适用收容教养规定,仪征市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对王某的家庭、生活状况等展开全面调查,并围绕适用该条款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调查中发现:王某父母早年离异,从小缺乏家庭教养,长期处于无管束状态,且已不具备家庭监护条件,继续放任会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给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威胁,其行为已符合收容教养的相关规定,应由专门机构对其加以管束,专门教育。
“部分不具备家庭、社会监管条件的未满16周岁的涉罪未成年人游离于法律之外,得不到应有的管教和惩戒,这既不能有效抚慰受害者,也无法及时矫正涉案未成年人,更不利于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承办检察官说。
近日,该院向公安机关制发检察建议,要求其根据刑法第17条第四款以及江苏省收容教养的相关规定,对王某收容教养。公安机关在收到检察建议后立即对王某启动了收容教养调查,经调查决定对其收容教养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