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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惩“校闹”,当与快速反应处理机制相匹配

2019-08-22 17:46:00 来源: 检察日报 网友评论 0 进入论坛
8月 20日,教育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五部门共同发布《关于完善安全事故处理机制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意见》。意见明确8类“校闹”行为,突出“预防为先”,强调以保险机制为核心建立多元化的损害赔偿机制,要求学校不得推诿塞责,积极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方式化解纠纷。

   

  8月20日,教育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五部门共同发布《关于完善安全事故处理机制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意见》。意见明确8类“校闹”行为,突出“预防为先”,强调以保险机制为核心建立多元化的损害赔偿机制,要求学校不得推诿塞责,积极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方式化解纠纷。学校确有责任的,要依法、及时进行伤害赔偿,实现“不闹也赔”。(8月21日《新京报》)

  何谓“校闹”?教育部称,“校闹”是指学校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家属及其他校外人员实施围堵学校、在校园内非法聚集、聚众闹事等扰乱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秩序,侵犯学校和师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通俗地讲,就是学生在学校期间发生各种安全事故,家长趁机闹事。“校闹”和“医闹”一样可怕,不仅严重扰乱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秩序,侵犯学校和师生合法权益,而且在社会造成极坏印象,危害社会稳定和谐。

  不管发生了什么安全事故,家长都应该通过合法渠道,依法解决问题,“校闹”于事无补。但是我们应该看到,学生在学校期间,发生了各种安全事故,轻则受伤,重则死亡,作为家长的心情可以理解,一时的冲动,过激言语和行为在所难免,因此,对于那些只要不违反原则和法律,没有造成后果的一般性“校闹”,应该持理解包容的态度,及时做好思想工作和安抚工作,不能问题扩大化。

  近几年来,之所以出现“校闹”现象,往往不是家长不讲理,而是我们在处理问题过程中存在的瑕疵。诸如,缺乏快速反应机制和处理机制,有的学校由于害怕承担责任和紧张心理,往往采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态度,为了息事宁人,不及时上报,不通过正常途径解决问题,而是采取私了,花钱买平安。处理问题程序不规范、不公正,往往是“好哭闹的孩子多吃奶”,结果给了“校闹”以口实,而一些家长也信奉“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所以才有了“校闹”现象的发生。

  严惩“校闹”,当与快速反应处理机制相匹配。严惩“校闹”,当然十分必要。但是预防“校闹”,从某种意义上说,比严惩更为重要。严惩毕竟是事后诸葛亮。如果能匹配快速反应处理机制,从源头上防止、减少,甚至杜绝“校闹”,比严惩“校闹”更为有效。

  严惩“校闹”的前提,必须建立快速反应和协调应急处理机制,面对各种事故,应第一时间上报,第一时间通知家长,应有第三方专门的调查机构,依法调查事故真相;在处置程序上,应合法合情合理,公平公正公开,学校确有责任的,要依法、及时进行伤害赔偿,实现“不闹也赔”。同时应该做好家长的思想工作和精神安抚工作,取得家长的配合支持依法处理问题。

  “建立多部门协调配合工作机制,健全学校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置机制,依法处理学校安全事故纠纷,依法打击‘校闹’行为,为学校办学安全托底”。五部门发布意见所言,就是要求把工作做深做细做到位,从源头上减少“校闹”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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