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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备拆除GPS占有共享汽车如何定性

2019-07-19 14:27:00 来源: 检察日报 网友评论 0 进入论坛
案情:孙某在某汽车租赁公司App客户端上下单租赁一辆共享汽车,该车自动解锁。

  

  案情:孙某在某汽车租赁公司App客户端上下单租赁一辆共享汽车,该车自动解锁。用车结束后,孙某在客户端上操作还车时,发现汽车没有正常落锁,而App客户端却显示还车完毕。孙某认为,这种情况下,将汽车开走使用一段时间应该也不会产生费用记录,于是便将汽车开走。中途,孙某觉得开着带有共享标识贴的汽车没有面子,便下车撕毁标识贴。当孙某将汽车开至所在单位宿舍后,产生了永久占有该车的意图,他通过微信联系会拆除车辆GPS的朱某,欲拆除能定位该车的GPS系统,但朱某未回复。第二天中午,被害人李某发现车辆脱离App管理,遂通过GPS查到车辆位置,并报警。当天下午,孙某被抓获。

  对孙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争议。有人认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已经实现了对共享汽车的不法占有,系盗窃罪既遂。也有人认为,孙某的行为构成盗窃未遂,孙某撕掉标识,联系他人拆除GPS的行为是犯罪的着手,其后因为朱某未回复等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应属未遂。

  对此,笔者认为,孙某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预备。盗窃罪既遂的标准通说认为是失控加控制说,一般认为,只要行为人取得(控制)了财物就是盗窃既遂。但是,不能将取得仅理解为行为人转移了财物的场所,更不能仅理解为行为人藏匿了财物,而应理解为行为人事实上占有了财物(建立了新的支配关系)。盗窃行为着手后,财物有无脱离被害人的支配(占有)是区分既遂和未遂的关键。本案的行为是否既遂,关键是看行为人是否已经占有了共享汽车,建立了新的支配关系。作为交通工具的汽车,在占有关系的认定上应区别于一般的财物,相关的司法解释也规定,偷开机动车,导致车辆丢失,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可见对汽车的脱离支配有着特定的要求。共享汽车作为现代社会一种新型的交通方式,社会公众共享是其独有的特点,汽车租赁公司也是通过App操控+ GPS定位对共享汽车进行有效的支配、管理。正常情况下,租客使用汽车,汽车的占有人仍是汽车租赁公司,这符合社会的一般观念。本案的汽车自开始虽然脱离了租赁公司的App管理,但是公司仍然可以通过车内的GPS装置来实现对车辆的支配,具体到本案中汽车并未脱离租赁公司的支配。因此孙某的行为不构成盗窃既遂。

  盗窃行为有无着手是盗窃预备区别于其他犯罪形态的关键。孙某回到宿舍方产生非法据为己有的想法,很显然其之前的行为均不能评价为着手。孙某之后的行为就是微信联系了会拆除GPS的朱某。盗窃的着手是行为具有使他人丧失财产的紧急危险。孙某仅仅是通过微信联系他人来拆除GPS,对方尚未回应,更没有实施实际的拆除GPS的行为,这一行为尚不足以使得陷入脱离租赁公司支配的危险状态,因而不是盗窃行为的着手。孙某的这一行为仅是为了实施犯罪准备工具或者制造条件。

  综上,笔者认为孙某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的预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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