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修改后,无效行政行为的事实构成及法律效果成为司法实践中亟待回答的问题。对此的回答,应在现行法规定的当事人拒绝权视角下展开,以无效行政行为涵括当事人可以行使拒绝权的各种行政行为,并依据拒绝权释明无效行政行为的法律效果。对“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解释表明,除了法律与司法解释列举的三种情形外,无效行政行为还包括:超越专属管辖并对当事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行为;明显缺乏事实根据并对当事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行为;要求或允许实施违法行为的行政行为;违背善良风俗的行政行为;明显违反法定程序并严重损害当事人权益的行政行为;未采取书面形式或书面未签章等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政行为。无效行政行为不仅难以获得法院强制执行,而且依据体系、立法者意志和客观目的的法律解释论述,无效行政行为的法律效果应为自始不生效并可由当事人不受期限限制地诉请法院判决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