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检察院检察长王新建列席东营市法院审委会会议
为同类案件办理树标杆
□本报记者 郭树合
2017年5月,山东省东营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站(以下简称“检测站”)贪腐窝案被查,在当地引起强烈反响。
该案的复杂性在于,犯罪分子作案手法隐蔽,无账目、无收据,监测站人员收受财物方式多样,行受贿关系当中夹杂着借贷和正常收支,贪污受贿款项去向复杂。
2017年11月,东营区检察院先后将已侦结的三起案件起诉至法院,审理过程中主要犯罪嫌疑人王某、赵某某、马某某先后翻供。2018年4月25日,东营区法院对三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一审法院对区检察院指控检测站三室负责人王某收受行贿人赵某某5万元的受贿事实未予认定,对王某、马某某共同贪污2万元的事实未予认定。
一审判决作出后,东营区检察院向市检察院请示提出抗诉,案件移送至东营市检察院审查。东营市检察院检察长王新建告诉记者,考虑到三起案件系该批窝案最先起诉的案件,办理效果会对该批窝案其他案件的后续审理产生影响,于是决定自己“认领”一起案件。
2018年6月,在员额检察官联席会上,王新建提出,王某、马某某私分2万元的事实,确实存在证据矛盾和缺少关键客观证据的情况,如果以现有证据支持抗诉成功的可能性不大,建议视证据补充情况决定是否支持抗诉;对王某收受赵某某5万元的事实,他提出认定该事实的证据是能够相互印证的,虽然王某提出了辩解、赵某某推翻了之前的供述,但客观证据却十分扎实,既有微信转账记录,又有银行交易明细,足以排除二人辩解的合理性。
该院对王某贪污、受贿案和赵某某行贿、伪造事业单位印章案提起抗诉后,合议庭为谨慎起见,将两起案件提交东营市中级法院审委会会议审议。
2018年8月27日,审委会会议如期召开,王新建列席本次审委会会议。王新建在反复认真审查十余册卷宗的基础上,结合二审庭审特点,从该批窝案案发及侦办的情况、争议事实的证据体系、两起事实的认定对后续其他案件审理的影响,以及整批案件判决后应当实现何种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等方面作了全面阐述,对上诉人辩解意见及证据进行分析,对争议较大的事实进行法理分析。
2018年9月10日,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王某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
由于该次审委会会议对同类案件的证据标准和法律适用进行了研究,检法两家对一类疑难案件解决达成了共识,促成了其他关联、类似案件在后期顺利起诉判决。
从具体案件到“专门规定”
小黑河地区检察院检察官在呼和浩特第四监狱进行巡回检察
□本报记者 沈静芳 通讯员 曹娜娜
2018年12月6日,内蒙古自治区小黑河地区检察院检察长王传红受邀列席呼和浩特市中级法院审委会会议。王传红此次列席审委会会议,不是为了具体案件,而是为了一份文件。
“刑罚执行是刑事诉讼的最后一个环节,如何运用刑罚执行检察职权推动扫黑除恶斗争深入开展,我们思考了很久。”王传红介绍,2018年11月间,在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时,发现一名涉黑涉恶服刑人员存在殴打其他服刑人员的现象。最终,小黑河地区检察院以该服刑人员没有遵守监规纪律,不属于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监狱提出了不予减刑的检察意见。
随着扫黑除恶斗争的深入开展,怎样通过服刑人员挖掘更多黑恶势力犯罪,同时积极防范“牢头狱霸”为表现形式的监管场所新“黑恶势力”的形成?王传红他们反复研究后认为,结合监管工作实际出台一个“专门规定”很有必要。
年轻的检察官王永刚承担了撰写初稿的任务。他汇集了同事们日常有成效的一些做法并加以提炼,形成了十几项规定。
然而,面对浸透了大家心血的规定,王传红仍有很多不满意。经过三次修改后,十几条规定变为了八项规定,内容更精简,也更充实了。这时,意见草稿才被提交小黑河地区检察院检委会会议进行研究讨论。
这个意见经过该院检委会通过后,摆在了呼和浩特市中级法院审监庭几位法官面前。“这个意见如果能让审委会通过,指导性、影响力将更为深远。我们为它申请上审委会。”法官们说。
就这样,王传红出现在呼和浩特市中级法院审委会会议现场。会上,王传红阐述了文件出台的背景,并表示希望在文件的指导下,把监管场所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推向深入,强化对涉黑恶服刑人员刑罚的严格执行。10余位审委会成员各抒己见,提出了10余项修改意见,并最终确定文件名为《关于在监管改造场所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若干意见》。
“以前不好办的案件,在若干意见的框架内,最大限度地得到了落实。”小黑河地区检察院检察官王伟表示。
“我们发现,有相当一部分服刑人员没有履行判决中的财产刑判项。近期,我们正在研究把财产刑执行检察作为重点,出台相关的意见强化对这方面的法律监督。这个意见,我们也希望能上法院的审委会。”王传红表示。
揭下质押车“套路贷”的合法外衣
□本报通讯员 梁丰婷 付心竹
2019年3月7日上午,湖北省当阳市检察院检察长李云列席了当阳市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
此行的目的,是为了一起该院之前从未办理过的疑难复杂案件。这是一宗罕见的质押车“套路贷”案件,因涉案人员众多、涉案金额巨大、犯罪手段新颖、案情重大复杂,被公安部列为挂牌督办案件。
“这起案件对于我和我们办案单元来说都是一个重大的挑战。”提起这起涉案人数多达21人的质押车套路贷案件,承办检察官万新脸色依然比较凝重。
从2017年该案被移送到当阳市检察院后,李云就“一竿子插到底”,直接介入案件办理中,直接承办了主犯吕某某的审查批捕工作。
办理这起案件的疑难点在哪呢?检察官介绍,盗窃、抢夺质押车辆肯定是一种犯罪行为。但此案的所有涉案车辆都是通过汽车服务公司、银行办理的分期贷款购买。如果客户车贷逾期,汽车服务公司根据银行的催收通知以及与客户签订的反担保合同而将车辆收回,看似有一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为进一步查清这些疑点,承办检察官远赴浙江杭州、仙居等地调查取证。
通过走访杭州的担保公司,询问相关被害人和证人,承办检察官终于理清了犯罪事实,揭露了犯罪嫌疑人的“套路”:编造用二手车抵押可以办理贷款的谎言,诱骗客户签订分期购车合同。以提供购车首付款为由,欺骗客户签订借条、车辆质押协议、车辆处置特别授权委托书,制造客户因为借钱而将车辆质押的假象。将车辆过户到客户名下后,把车辆和信用卡实际控制,并将车辆质押出售给其他二手车交易公司或个人。待车辆卖出后,公司又以客户未偿还银行贷款为由雇佣他人将车辆抢回二次出售,从中牟取暴利。
2018年11月14日,此案开庭,紧张激烈的庭审一直持续到深夜10点,历经12个多小时。鉴于该案的重大疑难,李云决定列席当阳市法院审委会会议。
为了更深入地把握案件情况,在列席审委会前,李云专门召集承办检察官,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审查意见,特别是审查起诉后补充取证的细节情况,做了全面了解,对列席审委会时可能出现的问题做了预判和认真准备。
2019年3月7日,当阳市法院审委会会议召开,李云在认真听取承办法官对案件审理情况的汇报及合议庭意见的同时,迅速梳理了争议焦点。随后,李云抓住分歧点,就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量刑建议等方面有针对性地发表了检察意见,供审判委员会参考。
2019年3月27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从判决结果来看,李云在审委会上的意见得到充分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