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网3月8日讯 检察公益诉讼案源机制建设对推进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意义重大。对此,笔者认为,当前应结合工作实际从案源建设工作出发,有效提升检察公益诉讼案件质量。
一是准确理解和把握检察公益诉讼内涵。一方面,要严把检察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目前,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主要在于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主要在于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案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案件范围开展工作,坚持监督到位不越位。对于其他领域侵害公益的突出问题,在做足做实相关工作后,也可作适当的探索。另一方面,要防止“公益”泛化。准确根据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内涵,合理区分公益与私益,避免浪费司法资源,以利于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整体推进。那么如何区分“公益”和“私益”?笔者认为,关键点在于利益涉及的群体是否特定,如果涉案利益仅与特定个人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则损害的利益即为“私益”;若被损害利益涉及不特定多数人或者国家利益,则属于“公益”。但两者之间又并非完全对立,相互可以共存。
二是注重在履职过程中排查案件线索。一方面,要注重从检察机关自身办案履职实践中挖掘案件线索。比如,在民事检察、行政检察部门办理的督促履职类案件中挖掘线索,对行政机关没有纠正违法或者没有履行职责的逐案排查;从刑事检察部门办理的涉及公益诉讼线索的普通刑事案件以及职务犯罪案件中排查线索,坚持“一案双查”,既查刑事犯罪,又查公益诉讼线索,将可能导致公共利益损害的行为列出清单、逐案排查。另一方面,要注重利用对外联络平台摸排案件线索。加强与行政机关、监察机关的沟通协调,推动检察监督与行政机关内部纠错机制的有效衔接,建立公益诉讼领域违法、违纪定期通报机制,有效梳理和筛查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借助互联网信息平台,对可能侵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执法行为列出清单,重点关注。
三是建立健全案件线索发现与管理机制。一方面,要在案源发现机制中处理好主动发现与被动受理的关系。注重从媒体曝光的热点事件、检察公益诉讼宣传以及在主动介入有关机关涉及公益诉讼领域相关工作过程中主动发现案件线索,同时也要鼓励社会群众积极举报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或者不作为,及时受理相关机构移送的公益诉讼线索。另一方面,要完善线索管理机制。通过设置专门公益诉讼办案部门、确定专门办案人员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将所有类型、领域的检察公益诉讼案件均归口该部门处理,实现线索统一受理、一体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