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网9月28日讯 2018年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电子商务法。该法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这部历经全国人大常委会4次审议、3次公开征求意见、历时5年出台的法律,自启动立法以来就备受关注。尤其是在我国电子商务持续多年保持高速发展的背景下,电子商务法的作用被各方主体赋予更多期待。
本报即日起特辟“解读电子商务法”专栏推出系列报道,围绕电子商务法的立法思路、立法亮点等,采访多位参与电子商务法立法调研工作的专家进行解读。
这是我国电子商务法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时刻。
2018年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以167票赞成、1票反对、3票弃权,表决通过了电子商务法。
用5年时间打磨的电子商务法,虽未初试锋芒,却已备受社会期待和关注。
近日,《法制日报》记者采访了多位参与电子商务法立法调研工作的专家,对电子商务法的重点章节和立法思路进行解读。
保障电子商务各方主体合法权益
我国经济已进入新常态。电子商务持续多年保持高速发展,同时,发展过程中一些矛盾和问题凸显。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电子商务领域需要一部综合性和基础性的法律——电子商务法。
2013年9月2日,中央批准《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电子商务法列为第二类立法项目,由全国人大财经委负责牵头该法草案的起草工作。自此开始,电子商务法就进入到社会公众的视野中。在经过了近百次调研和讨论、历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审议之后,终于在五年后的今天出台。
关于立法目的,电子商务法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电子商务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电子商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总则在规定电子商务法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的基础上,通过确立鼓励创新,线上线下一致,自愿、平等和公平诚信,依法经营履职,规范和有效监管,协同管理和市场共治等原则,科学、妥善处理了保障权益、规范秩序和持续健康发展的关系。”北京邮电大学互联网治理与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崔聪聪说。
明确平台经营者相关责任义务
在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薛军看来,法律条文占据一半数量的第二章“电子商务经营者”,可以说是整部法律里最为核心的内容之一。
薛军指出,从立法目的上来看,这一章节主要解决两个问题:对电子商务经营者作出了一般性规定,明确其相对线下经营者而言所具有的共性和特殊性;针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第二节作了专门的规定。
禁止电商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对社会关注的“平台要求商家二选一”的事件作出了回应;
进一步完善了通知—删除规则、红旗原则、反通知规则等相应的配套性制度,强调了平台的知识产权保护义务,与我国强调知识产权保护总的趋势相一致;
特别注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明确了平台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安全保障义务、对平台内经营者资质审核义务等,提升了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水平;
……
薛军认为,这一章节的很多内容,都对社会关切作出了回应,具有很强的针对性。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北京华讯律师事务所主任张韬指出,对于公众关注的网售食品药品、网约车等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等方面的平台责任问题,上述规定作出了回应。
“第二章围绕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特别是以平台为中心确立了一系列明确的法律规范,对于未来我国电子商务的健康稳定快速发展,起到了一个很好的规范和促进作用。”薛军说。
对电子合同订立与履行作出规范
“以电子商务合同订立与履行为核心,以电子支付及快递物流为两翼,创新、丰富与发展了我国合同法律制度。”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薛虹这样看待第三章“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东指出,该章对电子商务中合同订立和履行进行了具体规定,特别对“快递和支付”这一新时代电子商务商品交付和价款交付的主要方式,进行了必要且有效的规定。
杨东认为,保障支付安全、防范风险和合理维护消费者权益,是此次电子商务法电子支付相关条款的主要目的,电子商务法规定了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和用户的权利义务,对于电子支付指令、支付安全管理、错误支付、未授权支付等有关重要问题作出了规定,回应了社会需求,将有利地促进电子支付和电子商务协调有序健康可持续发展,并通过法治保障增强我国在该领域的国际竞争力。
“关于电子商务合同自动信息系统的法律归属与效力的规定,对于我国方兴未艾的区块链、智能合同等技术的发展应用提供了极为重要的法律支持,奠定了我国数字经济环境下新型交易法的基础,对我国消费者保护、格式合同规范、国际贸易等诸多方面具有重大的法律意义。关于电子商务合同当事人的行为能力推定、标的交付时间的规定,也是维护电子交易安全的重要法律规范。”薛虹说。
规定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为电子商务提供服务时应当符合承诺的服务规范和时限;明确了在交付环节,收货人有查验权利;倡导快递物流服务者使用环保包装材料,对提供代收货款服务等问题进行了创设性规定……针对电子商务快递物流的特征,电子商务法作出了相关规定。
国家邮政局发展研究中心法律与治理现代化研究室负责人潘迪认为,针对电子商务快递物流特征作出的规定,回应了广大消费者关注的问题,进一步明确了快递物流是实现电子商务实物交易的主渠道地位,实现依法规范电子商务快递物流服务领域的行为,有利于保障电子商务各方主体权益。
薛虹指出,本章关于电子支付与快递物流的规定明确了有关各方的权利、义务与法律后果。在我国尚无电子支付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下,该部分规定是对我国法律体系的重大发展与补充,为我国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支撑。
规范争议解决保障消费者权益
在电子商务法的立法过程中,电子商务争议解决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话题,始终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电子商务法第四章“电子商务争议解决”,对电子商务争议解决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电子商务争议的解决,是从另一方面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而争议能否快速、公正地解决,影响消费者的购物体验,也是对电子商务经营者能否履行法定、约定的义务和责任的考验。因此,电子商务争议解决和消费者权益保护也是立法重点内容之一,通过专门章节予以规定。”张韬说。
例如,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协议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双方应当就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提取数额、管理、使用和退还办法等作出明确约定。
张韬指出,电子商务实践中,部分电子商务平台已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制度,平台内经营者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在出现纠纷时作为对消费者赔付的保证,这种保证金制度有利于对消费者权益的保障,但对其如何管理、使用和退还,是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关注的问题。这也是上述规定的立法目的。
广东金融学院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姚志伟认为,“电子商务争议解决部分”的主要亮点有三处:规定了多元化的电子商务争议解决途径,适应了电子商务争议解决的特点;明确规定了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争议解决过程中提供原始合同和交易记录的义务,有助于消费者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重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争议在线解决机制的作用。
“一般而言,电子商务交易特别是网络零售交易标的数额较小,通过司法解决大量小额争议,无疑对司法机关和涉诉当事人来说都是费时费力的。多元化的诉讼外争议解决机制,有利于快速且低成本地解决电子商务的小额争议。电子商务争议的海量性,也决定了仅靠诉讼渠道是无法满足数量众多的电子商务争议。因此,电子商务法规定协商和解、调解、向有关部门投诉、仲裁和诉讼等多元化的争议解决途径。”姚志伟举例说。
促进引领全球电子商务法律发展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副主任阿拉木斯在看完第五章“电子商务促进”后,将这一部分细分为七个部分:电子商务创新发展、绿色发展、产业发展基础建设、电子商务与各产业的融合发展、数据应用和共享、信用评价体系建设、跨境电子商务促进。
“回顾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历程,我国电子商务今天的蓬勃发展,离不开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的高度重视,离不开各部门、各地方的协同推进,离不开各项政策措施的实施。”阿拉木斯说。
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2015年,国务院发布《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能的意见》等政策措施,国务院各部门、各省区市针对跨境、农村等电子商务领域开展了多项试点。
阿拉木斯指出,在这些政策文件的基础上,电子商务法将其中一些关键措施提炼出来,用法律的语言、法条的形式固定下来,通过专章的形式作出规定,旨在进一步推动一个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法律环境的形成。
在四次审议过程中,关于跨境电商的内容有过多次变动。在看完相关规定之后,薛虹认为,我国电子商务立法必将引领全球电子商务法律发展,促进相关国际法律规则的进步。
薛虹指出,为适应跨境电子商务的特点,第五章建立了海关、税收、进出境检验检疫、支付结算等多个部门的信息共享、监管互认、执法互助的进出口协调监管制度(即“单一窗口”机制),承认进出口单证的电子化(“无纸化贸易”措施),切实提高对外贸易的便利化水平,并认可与支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服务,支持小微企业参与跨境电子商务活动。
“同时,为实施‘一带一路’、自由贸易区等对外开放战略,第七十三条规定,国家推动建立与不同国家、地区之间跨境电子商务的交流合作,参与电子商务国际规则的制定,促进电子签名、电子身份等国际互认。”薛虹说。
法律责任力求体现罚当其责
法律责任是一部法律的“牙齿”,它通过具有强制力的责任条款的设置,“倒逼”行为人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因此,责任条款的设置,对整部法律的实施效果具有重要影响。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市法学会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会副会长王文华指出,尽管电子商务法兼具经济法的特征,其性质主要还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业交易法律规范,其任意性特征大于强制性特征,因而能够用民事责任解决的,就不应轻易动用行政责任。
王文华认为,作为一部开创性的综合性电子商务立法,需要宽严适度、现实性与前瞻性相结合的法律责任规定,这也体现了电子商务法的立法目的,对此,立法者作了全面的权衡与考量,“例如,既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也要防止使责任设置给平台带来不能承受之重,否则影响的不仅是平台经营者,也不利于消费者和其他相关方”。
电子商务法在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上,最主要的是损害赔偿责任。在行政责任承担方式上,主要包括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业整顿以及将违法行为计入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的信用罚。
“此外,我国刑法在伪劣商品生产与销售的打击、知识产权保护、个人信息保护与网络安全保护等方面都走在了前面,设置了相应的刑事责任条款,尽管本法如同其他法律一样,并不能直接规定罪与刑,却充分考虑了本法内容对相关刑事责任可能带来的影响,考虑电子商务领域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衔接。”王文华说。
王文华注意到,“法律责任”一章的规定,全面呼应了前面章节所设置的义务规定、责任规定,妥善处理本法内部、外部相关责任条款的协调与衔接。
王文华指出,从立法的体系性来看,法律责任的设置涉及民法总则、网络安全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这些法律中已有规定的责任条款依然适用,电子商务法就不予重复规定。而且,从一部法律的严厉程度看,不仅要看责任条款,还要看义务条款。例如,电子商务法总体上增加了平台经营者的义务和责任,而这些义务的加重,实质上也是对平台经营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总之,本法对罚款数额以及其他责任承担形式的规定,都力求体现比例原则、‘罚当其责’,在执行上具有可操作性,同时对某一(类)违法行为形成处罚的威慑力。”王文华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