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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治”长江病,检察机关开出十大“药方”

2018-07-12 15:32:00 来源: 检察日报 网友评论 0 进入论坛
习近平总书记讲过,“长江病了”,而且病得还不轻。“医治”长江病,各级检察机关特别是长江沿线11个省市检察机关该如何发力?7月9日至10日,长江经济带检察工作座谈会在湖北省武汉市召开,为长江病把脉问诊,开出“主动监督、智慧履责、铁面司法”检察良方。

 

  习近平总书记讲过,“长江病了”,而且病得还不轻。“医治”长江病,各级检察机关特别是长江沿线11个省市检察机关该如何发力?7月9日至10日,长江经济带检察工作座谈会在湖北省武汉市召开,为长江病把脉问诊,开出“主动监督、智慧履责、铁面司法”检察良方。

  会议在全面总结已有经验和深刻剖析存在问题后,提出了立足检察职能服务和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通盘计划。在这份计划表上,记者看到了“一条主线”“两大切入点”“三个基本要求”“四项基本职能”“五化工作格局”等简明扼要的行动指南。“一条主线”就是把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武汉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作为主线;“两大切入点”就是要把长江生态高水平保护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为服务长江经济带发展的工作切入点和着力点;“三个基本要求”就是要把张军检察长提出的“主动监督、智慧履责、铁面司法”作为基本遵循;“四项基本职能”就是要综合发挥刑事、民事、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多元职能作用;“五化工作格局”就是要构建精准化打击、多元化监督、专业化办案、社会化治理、法治化服务相结合的全方位工作格局。

  座谈会上,最高检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邱学强详细介绍了这份计划表将要采取的“十项检察举措”。

  依法严惩危害长江生态环境犯罪 形成强有力法律震慑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不能手软,不能下不为例。

  当前,长江沿线破坏生态环境犯罪类型多样,犯罪手段隐蔽,危害后果严重。对此,检察机关要及时掌握长江流域破坏生态环境犯罪的新特点、新动向,认真履行批捕起诉职能,坚决惩治多发性破坏生态环境的刑事犯罪。

  ——坚持依法从严打击原则,对群众反映强烈、犯罪性质恶劣的案件,及时介入侦查、引导取证,优先受理,快捕快诉。

  ——采取挂牌督办、现场指导、联合督查等形式,集中力量办理一批社会影响大、具有典型意义的重大案件。

  ——紧密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严厉惩治非法码头、非法采砂等违法行为背后的黑恶势力犯罪,坚决肃清源头。

  ——加强与纪委监委的协作配合,注意发现生态环境监管部门不作为、乱作为背后的职务犯罪线索,及时移交查处。

  强化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监督 维护生态环境法律制度的刚性和权威

  加强生态环境领域相关案件的诉讼监督,既是检察机关的法定职责,也是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必然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将这样发力:

  ——深化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督促行政执法机关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监督侦查机关及时立案查处,切实防止和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降格处理等问题。

  ——完善生态环境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办理机制,及时受理审查因环境污染责任、资源权属和利用等引发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综合运用抗诉、检察建议、支持起诉等手段,加强对涉生态环境民事行政审判和调解执行活动的监督。

  ——探索建立破坏生态环境类案监督机制,针对侦查机关、审判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执法办案中的共性问题,深入分析原因,提出改进建议,促进类似问题的解决。

  充分履行公益诉讼职能 加强长江生态环境公益保护

  7月6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深改委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厅的方案》,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检察公益诉讼的高度重视。

  此次座谈会要求,把完善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作为检察职能改革调整的重要方面,加强实践探索、经验总结和机制建设。

  ——认真贯彻中央深改委会议精神,以强化法律监督、提高办案效果、推进专业化建设为导向,构建配置科学、运行高效的公益诉讼检察机构。

  ——充分认识公益诉讼职能对生态保护的特殊功能,特别是长江沿线11个省市检察机关要把长江水资源保护、岸线资源保护、森林草场和湿地保护领域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作为公益诉讼工作的重点。

  ——探索建立检察机关公益诉讼与行政机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衔接配合机制,有效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针对公益诉讼面临的困难,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领导支持,构建检察一体化办案机制,探索案件指定管辖、跨行政区划管辖等办法。

  开展生态环保专项检察 着力解决破坏长江生态环境的突出问题

  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是检察机关回应群众呼声、强化法律监督的有效方式。

  长江沿线各地环境资源状况各不相同,破坏生态环境的问题也呈现不同特点。长江沿线检察机关将加强与地方环保、水务、国土、林业等部门的走访联系,全面把握本地生态环境现状。抓住党政关注、群众关心、社会关切的突出环境问题,部署开展打击犯罪、诉讼监督、公益诉讼等方面的“小专项”,以专项带动全局。

  探索生态修复法治方式 增强司法保护效果

  在生态环境领域,惩治犯罪、提起公益诉讼只是手段,最终目的还是要保护和修复生态。

  近年来,福建、江苏、浙江、重庆等地检察机关探索建立“补植复绿”等机制,取得了良好效果。检察机关将总结推广这些有效机制,坚持一手抓打击、一手抓修复,在严惩破坏生态环境犯罪的同时,积极督促修复生态环境,实现办理一个案件、修复一片生态的司法保护效果。

  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检察机关将跟踪生效裁判执行情况,督促被告人履行治理、赔偿等义务,对拒不执行的,将及时建议法院强制执行。

  善用政治智慧法律智慧 确保生态环境案件办理效果

  生态环境案件涉及面广,成因复杂,法律性、政策性都很强。检察机关将树立双赢多赢共赢的监督理念,努力实现监督办案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有机统一。

  ——在批捕、起诉工作中,既要严守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原则,严把事实关、证据关和法律适用关,又要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做到准确定性、依法办理。

  ——在诉讼监督中,注意与被监督单位平等相待,用法律和事实说话,争取理解,共同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在公益诉讼中,把检察建议与提起公益诉讼、检察监督与促进行政机关自我纠错有效衔接起来,促进行政机关积极履职、主动整改,增强保护长江生态环境的整体效能。

  完善生态检察工作机制 提高办案专业化水平

  生态环境检察工作专业性、技术性强,围绕专业化加强办案机制、办案能力建设至关重要。

  ——加强专业化办案组织建设,坚持从实际出发,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在省市级院设立专门的生态检察部门,在基层院可以单设专门的生态环境检察办案组。

  ——加强专业化队伍建设,坚持引进与培养并重,培养一批精通生态环境案件办理的专家型、复合型人才。善于借助“外脑”,探索建立生态环保专家咨询制度,为司法办案提供专业支持。

  ——加强案例指导,总结推广办案经验,解决有关法律适用问题。

  树立“一盘棋”思想 探索建立长江流域检察协作机制

  习近平总书记要求,长江经济带的各个地区、每个城市“在发展过程中一定要从整体出发,树立‘一盘棋’思想,把自身发展放到协同发展的大局之中,形成整体合力”。

  加强沿江11个省市检察机关的协作配合具有重要意义。下一步,最高检将牵头建立覆盖长江沿线11个省级院的检察协作机制,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服务保障的集聚效应,重点解决好跨区域案件管辖、司法办案协作、工作沟通交流等问题。

  积极推动社会化治理 促进形成齐抓共管的生态环境治理格局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是全社会的共同事业,要加快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格局。

  各级检察机关将进一步主动争取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和政府支持,积极参与由党委牵头的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协调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检察机关职能作用。

  ——推动建立检察机关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审判机关的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

  ——充分运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平台,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衔接。

  ——加强与公安、法院沟通协商,共同研究解决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问题。

  ——结合司法办案,深入分析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发案原因、规律和特点,查找管理漏洞,积极向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提出检察建议。

  ——积极履行“谁执法谁普法”责任,使每一起案件都成为鲜活生动的普法公开课,做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

  增强系统思维 依法保障和促进长江经济带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

  服务长江经济带发展是一项系统工程,生态保护、绿色发展是重点,但不是全部。

  各地检察机关将在重点加强长江生态环境保护的同时,围绕区域协调发展战略、乡村振兴战略和打好脱贫攻坚战,强化检察环节服务措施,促进长江经济带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

  围绕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积极参与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依法惩治非法集资、网络传销等经济犯罪,突出惩治涉众型经济犯罪,筑牢金融安全司法防线。

  围绕易地扶贫搬迁等重点领域,严惩虚报冒领、套取侵吞、截留私分扶贫资金的犯罪,严厉打击“村霸”等黑恶势力犯罪及其背后的“保护伞”,确保党和国家精准扶贫政策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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