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事实
被继承人王父与丁母系夫妻关系,双方婚后共生育四个子女,大儿子王某一,二儿子王某二,大女儿王某三,小女儿王某四。被继承人王父于2011年去世;被继承人丁母于2017年去世。被继承人王父与丁母的四名子女中,其中王某三于1984年去世,生前未结婚也未生育子女;王某二于2015去世,其配偶文某已去世,王某二与文某有婚生子即本案被告王升某。王父与丁母生前有登记在丁母名下的房产一套,2019年4月王某四在某公证处办理公证,公证书中载明被继承人王父、丁某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为王某一、王某三(已死亡,生前未婚未育,无子女)、王某四等内容,王某四以公证继承的方式在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将涉案房产转移登记在自己名下,并取得不动产权证书。2019年10月,该公证处以王某四等人隐瞒王父、丁母夫妻子女真实情况,撤销了4月份的公证书,某局依据4月份的公证书及其他材料做出的房屋转移登记也被认定为行政违法行为。
2020年11月,王某一、王某四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全额继承被继承人王父与丁母遗留的房产。原告主张王某升之父王某二自幼被过继到外地,未尽赡养义务,应当不分遗产,王升某也不享有代位继承权。
二、本案的争议焦点
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就是王升某是否享有代位继承权。被继承人王父、丁母生前没有遗嘱,所以其遗产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范围和顺序进行继承。王父、丁母四个子女是否都享有继承权是本案的关键,也直接影响到王升某是否享有代位继承权。
三、法律依据
1.《民法典》第1127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2.《民法典》第1128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3.《民法典》第1130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四、案件分析
1.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被继承人没有遗嘱,适用法定继承,由第一顺位的继承人继承。王父丁母的四子女,王某三已先于父母去世,且无配偶子女,因此王某三不享有继承权。关于王某二是否享有继承权,原告主张王某二已过继给别人,但没有提出相应的证据,因此,王某二仍属于被继承人的子女;但因王某二先于被继承人去世,根据法律的规定,由王某二的晚辈直系血亲即王升某代位继承。
2.鉴于王某二生前以及王升某对王父及丁母照顾较少,王升某可以酌情少分遗产。
3.如果法律服务工作者作为被告的代理人,在宣讲法律之外,还应当引导被告以亲情为重,被告的父母均已不在,王某一、王某四作为王升某的长辈,且已年长,本着维护家庭和谐的原则,养老育幼、互谅互让,可以建议王升某做出一定的让步。
作者: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2019级1中队 刘文旭
校内指导教师:于伟赞
校外指导教师:王立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