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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民事审判质效 形成法检良性互动

2019-05-30 12:23:00 来源: 人民法院报 网友评论 0 进入论坛
近年来,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已成为检察机关对民事生效裁判实行法律监督的一种重要方式,在解决民事纠纷、维护当事人权益、优化司法职权配置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为此,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课题组,就近几年淮安两级法院受理的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案件展开了专项调研。

 

  近年来,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已成为检察机关对民事生效裁判实行法律监督的一种重要方式,在解决民事纠纷、维护当事人权益、优化司法职权配置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为此,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课题组,就近几年淮安两级法院受理的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案件展开了专项调研。

  一、基本情况

  1.案件数量逐年增长。2016年1月至2019年3月,淮安两级法院共受理78件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案件。其中,2016年受理18件,2017年22件,2018年32件,案件数量呈现逐年上涨态势。按法院层级划分,淮安中院8件,基层法院70件。

  2.案件类型分布较为广泛。再审检察建议针对的案件主要包括民间借贷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等多种类型。其中,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有25件,占该类案件总数的32.05%,占比最高。

  3.检察建议适用情形相对集中。从建议理由看,有单纯的程序违法、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事实认定或者法律适用错误,也有两到三种理由同时存在的情况。以2018年为例,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认定事实错误的建议理由共计22件,占比68.75%。

  4.采纳检察建议的比例逐年扩大。2016年至2018年,淮安两级法院审结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案件16件、25件、33件,合计74件。其中采纳检察建议的案件数分别为6件、17件、24件,占比为40%、68%、72.73%。

  二、原因分析

  1.检察建议的自身优势。检察建议具有同级性、便利性的独特优势,免去了抗诉程序一律上提一级的约束,缩短了时间成本,有利于提高检察监督的效率。为了提高检察建议适用的实效,检察机关内部在提出建议数量及采纳结果方面均设置较为严格的考核指标,促使建议数量质效提高,检察建议逐渐成为民事检察监督的主要形式。

  2.缺席审判案件易出现裁判差错。实践中,一些案件因送达不能甚至送达程序违法,导致当事人未能实际行使质证、抗辩等权利,案件事实难以查清,容易出现裁判差错。以2018年审结的33件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为例,原审为缺席判决的案件为13件,占比39.39%,其中12件被再审改判。

  3.再审审查不能充分发挥作用。在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检察监督前,大部分案件已经过法院的再审审查程序。2018年审结的33件检察建议案件中,有20件经过法院的驳回再审申请后,当事人又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其中有16件法院采纳了检察建议并再审改判。说明再审审查把关不严,错误案件未在法院再审审查阶段得到及时纠正。

  4.虚假诉讼查处难度大。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为了逃避执行或者转移财产,通过虚构债务的方式骗取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情况时有发生。此类案件隐蔽性强,原审法院往往发现难、查处难。2016年至2018年审结的74件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案件中,检察机关直接以虚假诉讼为由提出检察建议的有12件。

  三、对策建议

  1.积极利用多种渠道提高送达成功率。在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邮寄应诉材料被退回后,要主动核查原告提供的住址信息,必要时向相关辖区派出所调取被告的身份信息,尽可能通知当事人到庭参加诉讼。要顺应互联网和移动终端等新媒体迅速发展的趋势,创新公告媒介选择,扩大空间知晓度,提升送达率,压缩因当事人丧失程序参与权而导致错案的空间。

  2.创新方法尽量减少缺席判决错误。要充分发挥庭审作用,借鉴心理学原理,提升诉讼技巧,直接询问和迂回询问相结合,详问和单问相结合,并注重细节的审查判断,最大限度查明案件事实。要合理运用证据规则,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要进行实质审查,必要时法院可以依职权调查取证。

  3.扎实做好再审审查工作。要严格审查再审事由,对于确有错误的案件,要坚决依法及时纠错。加强再审审查过程中的调撤工作,最大限度化解矛盾纠纷,尽量避免当事人再次申请检察监督。加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的释法说理,让当事人自愿接受生效裁判。鉴于基层法院受理此类案件数量较多的现实情况,中院要强化对基层法院在审判监督程序中遇到的疑难问题的指导,帮助基层法院法官提高再审审查的能力和水平。

  4.加强虚假诉讼的识别和打击力度。虚假诉讼必定伴随虚假陈述,积极探索通过惩戒虚假陈述规制虚假诉讼,明确虚假陈述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鼓励法官依法及时对虚假诉讼行为予以制裁,允许法官根据具体案件差别化适用罚款;对于情节较为恶劣,但尚不构成犯罪的虚假诉讼行为人,依法采用司法拘留措施。

  5.强化法检两院的沟通联系。加强与检察院的沟通联系,及时让检察机关了解人民法院制定的作为办案指导依据的各种规范性文件等,尽量统一法检两院对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认识,通过法检定期工作例会、重大疑难案件共同研讨等工作制度,交流工作情况,分析疑难问题,不断扩大检察监督理念的共识,减少法律适用分歧,形成法检良性互动的工作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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