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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究竟是从犯还是主犯

2019-05-09 15:15:00 来源: 检察日报 网友评论 0 进入论坛
叶某幸在非法拘禁中主要负责驾驶车辆,参与非法拘禁的时间较短,是从犯,且具有自首情节,因此判处被告人童某远有期徒刑十年,判处被告人童某異有期徒刑十年,判处被告人罗某钧有期徒刑四年。

 

  4月24日,梧州市中级法院对童某远等4人非法拘禁案再审宣判。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法院对梧州市龙圩区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原审被告人童某远、童某異、罗某钧、叶某幸非法拘禁一案作出再审判决,对童某远、叶某幸母女的刑期进行了改判,叶某幸由当初被认定为“从犯”,最终被纠正为“主犯”。这起由梧州市检察院和梧州市龙圩区检察院上下联动、连续两次抗诉的刑事申诉案件,最终获得改判。

  为追回债务不惜铤而走险

  2015年2月,童某远和被害人罗某林相识,后便以姐妹相称,但不知道罗某林的真实姓名,平时称其为“罗庆”。罗某林多次向童某远借款,金额慢慢累计达到10多万元。同年10月4日,罗某林以“罗庆”的名义写下三张借条给童某远,借款金额为14万元。

  2015年10月6日晚,童某远及其女儿叶某幸得知被害人罗某林使用的“罗庆”系假名后,遂与有讨债经验的童某異(童某远的侄子)、罗某钧商量挟持罗某林到童某远家偿还债务并重新写欠条。

  第二天上午,童某远得知罗某林即将外出的消息后很着急,为了能尽快追回债务,便与女儿叶某幸再次商量,决定铤而走险,叶某幸联系童某異,童某異随即找到几个社会闲杂人员一同来到罗某林的租屋,强行将罗某林带回童某远的家中,限制罗某林的人身自由逼迫其还债。其间,童某远、叶某幸、童某異对罗某林进行辱骂,童某異还两次扇罗某林的耳光。罗某林为求脱身,吞食了半瓶制霉素片后出现呕吐现象,但童某远、叶某幸、童某異仍然限制其人身自由,继续逼其还债。当晚7点左右,罗某钧也参与到这起案件中,逼迫罗某林还债。叶某幸在晚饭后出门遛狗时还发微信,指使童某異继续叫人前来逼罗某林还债。当晚8时许,罗某林趁上厕所之机喝下厕所内一瓶日常使用的高效清洁剂,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5年10月18日死亡。

  2016年5月4日,梧州市龙圩区检察院以被告人童某远、叶某幸、童某異、罗某钧涉嫌非法拘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同年12月8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4名被告人非法拘禁致他人死亡,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依法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认为被害人具有过错,几名被告人共同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主犯童某远具有自首、立功情节,童某異是犯罪情节较轻的主犯也有立功情节,罗某钧中途参与非法拘禁是从犯,叶某幸在非法拘禁中主要负责驾驶车辆,参与非法拘禁的时间较短,是从犯,且具有自首情节,因此判处被告人童某远有期徒刑十年,判处被告人童某異有期徒刑十年,判处被告人罗某钧有期徒刑四年,判处被告人叶某幸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被害人家属申诉

  检察机关提出抗诉

  一审判决后,被害人罗某林的父亲、母亲及儿子向梧州市龙圩区检察院提出申诉,申请检察机关抗诉。

  受理申诉后,龙圩区检察院迅速调取了案件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决定立案复查。立案复查期间,控申部门承办检察官听取了申诉人的意见,讯问了4名原审被告人,核实了相关问题,并听取了原承办检察官意见,全面了解原案办理情况。通过复查后,龙圩区检察院认为法院的一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童某远、叶某幸自首及叶某幸是从犯系认定事实错误,对叶某幸的量刑畸轻,提请梧州市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抗诉。

  梧州市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童某远、叶某幸二人的行为构成自首;特别是叶某幸在本案中系组织策划者之一和积极实施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对叶某幸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属量刑畸轻,且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梧州市检察院于2017年11月9日根据审判监督程序向梧州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

  梧州市中级法院于2017年12月29日决定指令梧州市龙圩区法院进行再审。龙圩区法院经开庭对该案进行重新审理后,于2018年10月12日作出再审裁定,认为原一审判决认定主要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定性准确,量刑适当,裁定维持原一审判决。

  检察机关再抗诉终获改判

  再审裁定作出后,龙圩区检察院在5日内向梧州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抗诉的理由与之前梧州市检察院抗诉的理由一致。梧州市检察院经再次认真研究案情和案件争议焦点,认为龙圩区检察院的抗诉理由正确,因此作出支持抗诉的意见。

  今年1月8日,梧州市中级法院对该案进行了二审开庭审理,梧州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卢军带领控申部门检察官出庭依法履行职务。出庭检察员主要围绕本案的主从犯、自首以及原审被告人量刑是否恰当等焦点问题发表检察意见和进行答辩。几名原审被告人及其委托的辩护人也分别围绕案件事实和争议焦点发表了意见。

  4月24日,梧州市中级法院对该案作出再审判决,判决认为:原审被告人童某远的自首行为不成立;原审被告人叶某幸应当认定为主犯,而非从犯,但其自动投案,可认定为自首;对叶某幸的量刑不当,适用缓刑错误。据此,将童某远的刑期由有期徒刑十年改判为有期徒刑十年零二个月,叶某幸的刑期由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改判为有期徒刑六年。宣判结束后,之前已适用缓刑的叶某幸被重新收监。

  “在办理不服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过程中,我们注重发挥刑事申诉检察一体化办案机制的优势,上下联动共同做好监督工作,有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梧州市检察院检察长黄昱告诉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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