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提请审查批准逮捕,检察机关进行侦查监督一般采取书面阅卷的方式进行证据审查。但自从办理了吴某入户盗窃案,我对一些特殊案件到现场进行证据复核的重要性有了新认识。正如经验丰富的老检察官告诫我们的一样:几乎没有哪个亲临现场的人会认为自己白跑了一趟。
案卷材料显示:2019年5月,吴某应邀去朋友家玩,到达朋友所在社区街道后,因不知具体地址便站在街边等朋友来接。这期间,吴某从身后店面的那扇小门看见屋内墙面上挂有一面大镜子,爱美的吴某见屋内没人就随意走了进去,面对着镜子整理自己的头发。她通过镜子发现身后一张麻将桌上放有一个女式挎包,一时财迷心窍的她走到麻将桌前打开挎包翻找,将挎包里钱包内的700元现金盗走。出门后刚好朋友来接,吴某遂离开。
这一幕没有引起任何人的注意,但街边的摄像头却将吴某进出店面的过程记录得清清楚楚。到案后,吴某对盗窃事实供认不讳。屋主称其家楼房共三层,案发的一楼店面作自家客厅用,里面的麻将桌是家人娱乐休闲之处,平时大卷闸门都关着只留了个小门。这起简单的入户盗窃案,看似完全符合刑法中“入户”盗窃的规定。
但一张案发现场的照片引起了我们的注意。照片显示被盗店面二楼临街墙面上挂有一块类似广告的招牌,案发店面的二楼或三楼是什么用途?一楼店面左右皆为营业的商铺,为何屋主放弃出租收取租金而只作家用客厅?这些都没有证据材料显示。
我们还是决定去现场查看。那天到达时已是傍晚,我们见案发的一楼店面正如照片所示,大卷闸门关着、小门开着,左右商铺还在营业。但二楼外墙上赫然挂着一块“某某咨询公司”的招牌。带着疑虑,我们在屋外多次敲门,却一直无人应答。我们试着进入屋内,屋内摆设与案卷材料相符,有麻将桌、椅子等家具,正对着小门是通往二楼的楼梯。我们在楼梯边高声询问屋主是否在家,仍无人回答。上到二楼,我们看到几间房门都紧闭着。正当我们准备上三楼时,屋主从楼上下来了。
我们说明来意,屋主解释说正在三楼吃饭,没听见有人来。我们问及二楼的情况,屋主说二楼租给了“某某咨询公司”作办公用,工作人员都已下班。难道一楼店铺是“过道房”?屋主说因为二楼出租,家人住在三楼,平时来人来客难得上三楼就在一楼接待,如果要用餐才上三楼。为方便二楼咨询公司人员出入方便,所以一楼的小门白天一直都开着。
可见,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关于“户”的认定,本案案发的一楼现场虽有一定的供他人家庭生活的功能特征,但并不符合“与外界相对隔离”“具有封闭性”的场所特征。尤其是屋主将其二楼作为经营场所外租,那作为上二楼必经的一楼房间显然已成“过道”,并不符合刑法意义上“户”的认定标准。另外,吴某所盗金额未达到盗窃罪刑事立案标准,后我院依法对吴某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