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自称是“国航监督员”的牛某在国航航班上发生争执,引起舆论关注。后李某通过个人微博透露牛某是精神疾病患者,国航宣传部负责人在回应《新京报》记者时也说,牛某“因为患有精神疾病,很久都不工作了”。当日下午,国航对外指出,不认可李某公开牛某患病信息的做法。
李某质疑道,国航不应任由患精神疾病员工乘坐飞机,这样有扰乱公共秩序,危害航空安全的风险。对此,国航表示,他们无法判断牛某的精神状态,也无权拒绝其上飞机。
隐私权确实应该得到尊重,但是当隐私权跟不特定人的公共安全可能发生冲突时,隐私权是否还是要作出适当让步?如果都以隐私权为由不公开其相关信息,一旦发生涉及公共安全事件,无法作出任何预防举措。由此,为了保障公共安全的需要,有必要从制度层面探讨精神疾病患者能否乘机、如何安全乘机等相关问题。
类似讨论并非首次。2018年4月15日,同样是国航航班发生一起精神疾病患者发病后胁持乘务员的事件。所幸机组按处置程序备降临近机场,机上旅客及机组人员安全。有专家曾表示,有些疾病无法依据表象进行判断,如旅客不主动告知健康状况,售票人员、安检人员以及机组人员很难获悉相关情况。一方面,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对健康情况可能危及自身或影响其他旅客安全的传染病患者、精神病患者等旅客不予承运;另一方面,航空公司很难掌握乘客精神健康状况。笔者认为,要想解决这一问题必须先明确三个主体的法律责任。
其一,精神疾病患者的监护人。精神卫生法规定,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民法总则规定处于发病期的精神病患者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行为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责任法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其二,承运航空公司。《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规定,传染病患者、精神病患者或健康情况可能危及自身或影响其他旅客安全的旅客,承运人不予承运。而可否允许处于平稳期的精神类疾病患者乘机,则有待相关立法明确,如持有县级以上医学机构开具的无危险证明或有监护人、医护人员陪同等。此外,航空公司也应当根据《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其三,精神疾病患者本人。精神疾病患者是需要社会关心和保护的群体,精神卫生法明确规定保障其合法权益。但出于公共安全的考虑,精神疾病患者需要接受必要限度的约束。无论是出于对自身安全的考虑,还是对他人安全负责,精神疾病患者都应当主动寻求监护人或医务人员的陪伴,并自觉向航空公司提供个人疾病情况,避免疾病发作可能造成的损害。如果因自己故意隐瞒病情而造成航空公司或其他乘客的损失,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民航安全责任不容许有半点差池,但精神疾病患者等特殊群体的权利保障也不容缺失。这需要以精良的法律构架为其设定明确的权利义务清单以及可行性的操作规范。对于存在冲突关系的法律主体而言,法律责任规定得越明白具体,对公共安全和特殊群体的切身利益保障越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