坊间流传着一个关于汽车的段子,以前是宁可坐在宝马车里哭,现在是不得不坐在奔驰车盖上闹。这个段子的后半部分就是指最近闹得沸沸扬扬的女奔驰车主“撒泼”维权事件。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总是会遇到各种各样的纠纷,有些纠纷可能只要说一声对不起就能解决,有些纠纷则需通过专门的或者法律的途径才能解决。女奔驰车主在购车中遇到的麻烦,肯定不是一句道歉就能解决的事情。但为什么女奔驰车主要通过一种“撒泼打滚”的非常规方式或者很不体面的方式进行维权呢?换一种说法,为什么在纠纷解决方式中“闹式”非常规方式层出不穷,而且还非常有效,而常规的法律救济方式却总是缺位或者无效?
在纠纷解决方式或者维权方式中,常规的法律救济并不一直都是我们会优先选择的模式。从历史的角度来看,纠纷解决的方式有很多种,比如我们生活中经常看到的和解,双方当事人通过一种协商的方式解决纠纷,无论是各自退让还是单方退让,纠纷的解决依赖于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当和解无法达成时,我们还可以引入一个第三人进行调解,这个人或者德高望重,或者势力强大,但第三方必须经过双方的同意才能介入纠纷进行调解。法律的出现,执法或者司法的公力救济出现,无论是在程序上还是在实体上都必须依法进行,人们可选择的空间比较少。但是法律救济也赋予纠纷解决结果的强制性。在现代社会中,这些纠纷解决方式都在各自的领域内发挥着功能,但是“闹式”维权并不在这些常规纠纷解决方式中,而是无视或者打破常规程序的强调“叫声大的孩子有奶吃”,通过社会关注与舆论压力维护自己的利益。
任何一种纠纷解决方式都需要成本,但是这个成本的计算方式却有所不同。为何人们要像女奔驰车主一样最后不得不放下体面,选择一种非常规的“闹式”维权,难道这种纠纷解决方式就不需要成本吗?维权成本的内容多种多样,包括金钱、时间或精力,但是这些都可以折算成金钱,还有一些成本是声誉上的。对于个人而言,“闹式”维权方式是最有效的,比如女奔驰车主“坐车盖上闹”之后,事情就得到了较快的解决。这种维权方式在金钱上成本最小,但是在声誉上成本很大,而且这种个人声誉成本的积累会形成一种社会成本,在社会上引起一种连锁反应,更多的人不诉诸日常的法律救济,而是寻求“闹式”维权,这对整个社会而言是一种巨大的成本。
法律救济在纠纷解决方式的竞争中未能胜出的原因,在于法治自身存在的困境。不是人们不愿意选择常规的法律救济,而是法律救济缺失或无效,因此女奔驰车主才会哭着说,自己是迫不得已才坐到车盖上闹。第一,立法意义上缺乏有效的法。法律多并不意味着都是良法,很多法律在保护权利方面只是具有宣示性,缺乏操作性,难以真正维护公民权利。第二,执法上的政府监管不到位。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让公民在寻求政府出面维护权利时遭遇困难,使得很多侵犯权利的行为得不到及时处理。第三,司法成本过高与救济缓慢使得人们不愿意利用诉讼维护权利。
(作者系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