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法律服务在防范和化解社会治理风险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而且将公共法律服务这一治理方式运用得越好、实施得越充分,对老百姓的普及程度越高,就越能促进社会治理的有效开展,防范和化解社会治理风险,实现雨润万物的温和疗效。
习近平总书记在今年1月21日召开的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坚持底线思维着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专题研讨班上强调,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刻认识和准确把握外部环境的深刻变化和我国改革发展稳定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坚持底线思维,增强忧患意识,提高防控能力,着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
公共法律服务在防范和化解社会治理风险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而且将公共法律服务这一治理方式运用得越好、实施得越充分,对老百姓的普及程度越高,就越能促进社会治理的有效开展,防范和化解社会治理风险,实现雨润万物的温和疗效。
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实现治标和治本的有机统一。如今的社会治理风险呈现复杂化、系统性、联动性的特点,每个集中凸显的矛盾背后都隐含着一系列冲突链条。过去“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对策式治理乃是治标之策,无法根治深藏在社会基层的顽瘴痼疾。老百姓的心结没有打开,依然有再次发生纠纷的隐患。而公共法律服务融贯在老百姓的日常生活中,将治标和治本有机融合,既能及时解决矛盾,又能预防可能演变与恶化的冲突和纠纷,将恶性事件化解在萌芽阶段。通过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健全公共法律服务平台,能够真正打通法律服务的“最后一公里”,让老百姓感受到法律的高效、便捷、惠民、暖心,接受温和的法律服务所进行的“保健式理疗”,建立对法律的尊崇和尊重,自觉自愿地遵守法律、信仰法律、维护法律。比如,公证制度是一项预防性的法律制度,是非诉讼解决纠纷的机制,能够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律师参与调解工作,可以更好地依法调解矛盾,等等。
运用公共法律服务,实现风险与矛盾的深层化解。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防范风险中既要警惕“黑天鹅”,也要防范“灰犀牛”。针对社会治理风险中的意外事件,我们要建立充分完备的预警机制,制作周至的预案,提前分析研判,从而在矛盾发生时精准施策,有效化解矛盾危机。针对社会治理风险中的常见问题,要保证日常工作的有序推进和平稳运行,提高风险控制力,实现从大水漫灌到精准滴灌,将解决矛盾的对策和方法运用在日常点滴中,消灭潜在的风险隐患。例如,公安机关针对近期频繁发生的涉众型经济案件,对受损群体要格外关注,把防范打击犯罪同化解风险、维护稳定统筹起来,做好控赃控人、资产返还、教育疏导等工作。这样才能从根源上弥补老百姓受损的利益,使其在情感上更加认同法律的力量,从而实现案结事了。而日常中,司法行政机关和公检法机关对城乡居民进行普法教育,能够让老百姓及时了解投资中的风险,从而避免盲目投资,能够更加有效地防范财产被侵害的风险。
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实现与制度和机制的紧密融合。面对重大风险,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既要争取先手,又能拿出高招。在社会治理中,先手就是预防机制,而高招就是有效的治理手段。司法机关诉讼服务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就是争取先手的重要举措。例如,山东法院的“24小时法院”系统可以实现当事人在信息技术辅助下自助立案,根据系统提示上传自己的证件信息和诉讼证据材料,按照给定的查询码查询案件进展,这些工作不仅给了当事人更多自主权,为其提供了更多便利,也使其在准备必要诉讼材料期间梳理思路,斟酌是否符合起诉的条件,熟悉法律规定,提高法律素养,避免滥讼。通过把诉讼服务向前推进“一公里”,让老百姓在信息化的辅助下立案,感受到司法的便民和快捷,能够减少怨气,提高对司法机关的认同,为将来的诉讼全流程顺利进行打下良好的基础。同时,应对层出不穷的矛盾纠纷,司法机关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又可以充分发挥解决矛盾“妙招”,使当事人感受到司法的温度。
完善公共法律服务,实现自治与防控的联动协同。良好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能够让矛盾消解在群众自治中。通过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能实现健全平安建设社会协同机制,从源头上提升维护社会稳定能力和水平。只有老百姓自主、自发地进行治理,法治精神才能渗透、滴灌到百姓心中,成为他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从而及时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从根源上解决问题。同时应当完善制度,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建立全方位立体化的风险防控体系,从而应对变化的治理难题。例如,在防控风险方面,应当保持对刑事犯罪的高压震慑态势,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继续常抓不懈地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紧盯涉黑涉恶重大案件、黑恶势力经济基础、背后“关系网”“保护伞”不放,在打防并举、标本兼治上下功夫。同时,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法制宣传,完善社区服刑人员动态管控机制,做好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积极发动引导社区服刑人员和刑满释放人员检举揭发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监督律师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职业纪律,实行律师代理涉黑涉恶涉霸案件报告制度等,都能有效地减少矛盾的发生。
《黄帝内经》有言:“是故圣人不治已病治未病,不治已乱治未乱,此之谓也。夫病已成而后药之,乱已成而后治之,譬犹渴而穿井,斗而铸锥,不亦晚乎”。公共法律服务的普及力越强,就越能有效地化解潜在的矛盾,促进老百姓以法治思维引领行动。而老百姓关心什么、期盼什么,我们就要抓住什么、推进什么,从老百姓反映最强烈的利益问题做起,一件事情接着一件事情办,一年接着一年干。深入推进、运用、加强和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政法机关的公共服务职能,多谋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忧,不仅能保障群众对法律的基本需求,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而且有助于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大局稳定,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强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