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网3月12日讯 2018年12月,最高检发布了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这次发布的四起案例都与“正当防卫”有关,所以颇受社会关注。3月11日,当记者向全国政协委员,四川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正国提起这批案例时,他对陈某(未成年人)正当防卫案印象深刻。
李正国委员告诉记者,陈某案很有代表性,在遭受其他多名未成年人殴打侵害时,陈某采取正当防卫保护自己,得到了法律的支持。但让他记忆犹新的并非陈某案本身,而是最高检在阐述该案指导意义时提到的一句话:“对于未成年人正在遭受侵害的,任何人都有权介入保护,成年人更有责任予以救助。”
“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尽管法律在这里规定的是‘有权’,但更强调的是‘责任’——在遇到未成年人被侵害时,作为成年人不能袖手旁观。最高检在发布陈某案时强调了成年人的这项责任,既符合法律规定,又起到了正面引导作用,可以说在遇到未成年人遭受侵害这件事上,给所有成年人上了一堂普法课,具有很强的引领意义。”李正国委员说。
李正国委员表示,未成年人身心还处于不断发展中,他们的合法权益应该受到来自家庭、学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基层组织、社会团体等各方面的保护。未成年人遭受侵害,如果成年人恰好遇到,就应该及时进行制止、劝阻,保护其合法权益。他同时指出,现实中,经常会发生未成年人之间暴力侵害事件,原因是多方面的,不同个案因发生的环境不同、侵害方式不同,危险状况也存在差异,有时情况还会很复杂,但成年人在采取制止、劝阻等行动之前,一定要考虑到面前的当事人均是未成年人,无论情形如何,介入时都必须以“保护”为目的,务必注意法律界限和分寸尺度。如果面临的情况非常复杂和紧急,单靠个人力量一时难以应对,最好借助社会力量共同进行干预和化解。比如,要是事件发生在校园,就及时通知校方介入;如果发生在校园外,可及时通知派出所民警或治安巡逻员。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离不开各方面力量的共同关注和配合。
“刑法对正当防卫有明确规定,即‘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但这种正当防卫是不能超过必要限度的,无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实施正当防卫的前提都必须是符合法定的正当防卫条件。”采访最后,李正国委员这样强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