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网2月26日讯 去年以来,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检察院积极探索逮捕案件诉讼式审查制度改革的有效途径,多措并举提升审查逮捕案件质效。
建立一个制度,确保规范运行。坚持制度先行,充分夯实诉讼式审查工作的依据基础。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关于在办理逮捕案件中推进诉讼式审查工作的意见》,对诉讼式审查案件的适用范围、审查参与人、审查程序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从制度层面保证了诉讼式审查的合法性和可操作性。
抓住两个重点,夯实审查基础。把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作为案件审查的核心要件,重点加强对是否具有现实危险、是否可能重新犯罪、是否可能妨害作证、是否具有自杀或逃跑可能等情形的审查,最大限度防范危险因素重新进入社会。坚持把是否具有逮捕必要作为能否对犯罪嫌疑人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重要依据,着重审查犯罪情节是否较轻、是否积极退赃退赔、是否达成谅解协议、是否患有严重疾病等情节,最大可能修复社会关系,减少羁押措施的适用。
坚持三个结合,确保公开公平。坚持依职权启动和依申请启动相结合。根据审查逮捕时限特点,坚持依职权启动为主,依申请启动为辅。案件受理后,对是否启动诉讼式审查进行评估,认为确有必要的,及时启动审查;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一方在逮捕决定作出前提出申请的,经审查认为可以启动的,依法及时启动。坚持提高效率和确保质量相结合。建立“3+1+2+1”工作法,即3天用于审阅案卷、讯问犯罪嫌疑人以及确定诉讼审查时间、地点、议题等;1天用于收集各方意见;2天用于整理各方观点、形成处理意见、制作相关法律文书等;1天办理告知及释法说理工作,并在《审查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中记录诉讼审查情况等。
兼听四方意见,确保客观公正。该院注重听取侦查机关的意见。邀请公安机关侦查人员或法制部门人员参加审查过程,由其就案件事实及证据、犯罪嫌疑人具有社会危险性的理由等进行当场阐述。注重听取辩护律师意见。提前告知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留足时间准备辩护意见,并由辩护律师对犯罪嫌疑人的日常表现、赔偿意愿及社会危险性等情况发表意见。注重听取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意见。由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对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是否谅解及自身诉求等问题进行阐述。注重听取听审人员意见。邀请村居委代表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听审员身份全程参与,协助开展调解,并对审查过程进行监督。在案件作出决定后,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与会听审人员。
衔接五项机制,优化办案质效。该院结合刑事和解制度,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对于符合刑事和解条件案件,引入司法调解等机制,积极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结合听取律师意见机制,有效防范办案风险。制订《关于审查逮捕阶段听取律师意见的若干规定》,与律师建立维权互动、违规通报、定期听取意见等机制,发放“规范检察行为监督联系卡”,主动接受律师意见和建议,确保充分全面把握案件事实和证据,排除办案风险。结合不捕说理制度,有效树立司法权威。依法作出不批捕决定后,及时开展释法说理工作,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结合不捕跟踪机制,保证诉讼的顺利开展。案件依法作出不批捕决定后,制作《不捕案件跟踪表》,详细列明案由、犯罪嫌疑人姓名、承办单位、承办人、不捕时间、不捕理由、不捕后去向、所处诉讼阶段,跟踪不捕的犯罪嫌疑人动态走向,确保犯罪嫌疑人依法得到公正处理。结合捕诉一体机制,确保办案质量,对不服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的案件,与公诉部门共同协作配合,就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证据的采信和罪名的具体认定等情况进行会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