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网12月19日讯 如果我们在大学生中做一个调查,看看有多少人是完全不依赖父母的资助来攻读大学的,估计结果不会太乐观。对于很多父母来讲,提供子女上大学的学费、生活费等费用是一件天经地义的事情,甚至这种“抚养”会继续往后延长,一直到硕士、博士。最为极端的就是社会上的“啃老族”。即使如此,我们也很少看到父母会将子女赶出家门。
此时,我们不禁会问,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没有边界的吗?法律给出的答案并非如此。据媒体报道,2004年,老王与前妻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后,儿子小王归前妻抚养,老王支付每月2000元的抚养费,至小王满18周岁。2017年7月,小王考上大学,要求老王继续支付抚养费并支付其在大学期间所需住宿、交通等费用支出。老王以小王已成年,能够独立生活为由,不同意向其每月支付抚养费及其他费用。法院一审支持了小王的诉求,但是二审改判驳回小王的诉讼请求。
法律对于父母的抚养义务划定了一个边界,而划定的标准是结合了形式与实质的双重维度。我国婚姻法规定了抚养义务的两个边界判断标准,一个是未成年人,一个是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对于前者而言,未成年人就是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而对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父母也就不再需要承担抚养义务。这种通过年龄的方式界定抚养义务的边界具有鲜明的形式性特征,也就是说并不关注子女在十八周岁以下是否在实质上需要父母承担抚养义务。对于后者而言,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一种实质性判断标准。这个标准是非常抽象的,因此婚姻法解释对此做了进一步阐述,认为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这种解释将年满十八周岁但在上大学的情况排除在抚养义务之外。
抚养义务的界限划定是否合理呢?或者说,这种界限划定具有什么样的理论基础?在父母子女之间的代际传承中,抚养问题与赡养问题密不可分。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这个条文似乎给人一种印象,抚养教育与赡养扶助之间具有某种对等关系。如果说真的如此,那么抚养义务的边界和赡养义务的边界应该在判定上大体相当,问题在于这种判定标准并不那么容易确定。比如说,抚养义务边界的判定标准是形式上的年龄标准为主,因为这个标准具有很强的确定性,但是赡养义务边界的法律标准并无这么明确的形式标准,而是更多地依靠“无劳动能力”和“生活困难”这些实质性标准。这种情况可能会导致一种不公平,因为从实质性标准来看,年满十八周岁但上大学的子女同样缺乏独立生活的能力,就如同年龄并不老的父母也可能会陷入生活困难一样。
父母子女关系具有很强的民族性和文化性,有的国家更为强调代际之间的接力,代际之间的关系比较清晰,因此才会规定父母的抚养义务只限于未成年人。但是我国的代际关系具有很强的融合性,很难区分得那么清楚,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可能不限于未成年期间。因此,抚养义务问题是嵌在整个家庭伦理秩序中,而法律的调整也不能忽视自身的理论逻辑是否适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