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网12月6日讯 近日,广受社会各界关注的“豪车”天价赔偿案,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关于“退一赔三”的判决,酌定经销商赔偿购车者11万元。至此,这起“史上最贵退一赔三案”尘埃落定。
购车者起诉称,其购买的是英国全新进口新车,但经销商在交车前对油漆和窗帘的处理未予告知。经销商销售的是一辆大修过的问题车,给其造成了巨大损失,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退还价值550万元的车辆,并三倍赔偿1650万元。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购车者关于车漆抛光打蜡和窗帘更换属于“大修”的主张,与公众对于“大修”的合理认知明显不符。经销商提供了车辆的全套正式进口手续,车辆未被他人使用过,经销商提供的车辆符合合同约定。购车者称车辆经过前述处理后,车辆价值降低了约90万元,但对此未提供任何证据。经销商称购车者对窗帘问题完全知情,处理要求是购车者提车时提出,但因经销商未提供证据,该主张亦未获法院支持。
据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有关负责人介绍,类似轻微瑕疵或问题的处理,未告知是否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欺诈”是本案焦点之一。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查明,车漆瑕疵仅有车辆左前门下方一处,面积不大,其处理不涉及钣金、不涉及喷漆,仅经抛光打蜡即得到妥善处理。关于窗帘问题,虽然不属于车辆的重要配件,但因涉及到配件的更换,配件价值数额并非显著偏低,即使更换的是进口原装件,最高人民法院仍认为,对该类信息经销商应如实告知购车者。至于该轻微措施未告知是否构成欺诈,最高人民法院对此进行了详尽的分析和说理。 最高人民法院考虑的主要因素包括:一是是否影响到购车者缔约的根本目的。判决分析了合同中的相关条款、相关问题及处理的轻微程度,以及是否危及车辆安全性能、主要功能和基本用途,是否给购车者的日常用车造成不利影响、是否影响到购车者一定的财产利益等因素。根据案件事实,最高人民法院认定本案中并不存在影响购车者缔约根本目的的情形。二是经销商是否存在隐瞒相关信息的主观故意。因经销商签订合同将该车销售给购车者时,新车尚未到店,对于车漆瑕疵和窗帘问题并不知晓。在交付购车者之前,经销商对存在的瑕疵和问题处理后进行了记载,并将信息上传至购车者可以通过一定途径查询的网络平台,表明经销商并不存在隐瞒信息的明显意图。综合相关事实,最高人民法院最终认定,虽然经销商的行为对购车者的知情权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但尚不构成欺诈,不应适用“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规定。
本案审理有关负责人介绍,汽车销售欺诈类案件,个案事实细节不一,而细节事实在欺诈的认定上所产生的影响不可忽略。该案判决对类案的审理提供了原则性路径,对促进购车者知情权的合理保护和行业的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