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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件化办理提升监督质效

2018-11-27 13:22:00 来源: 检察日报 网友评论 0 进入论坛
与会代表围绕“刑事诉讼监督案件化办理”的会议主题,重点就刑事诉讼监督案件化办理的基础问题、监督案件的分类与标准等议题开展了深入交流。

 

  鲁网11月27日讯  为贯彻落实好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和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近日,由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刑事诉讼监督专业委员会主办,北京市检察院、北京市检察官协会、北京市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共同承办的第九届刑事诉讼监督主题研讨会在京召开。与会代表围绕“刑事诉讼监督案件化办理”的会议主题,重点就刑事诉讼监督案件化办理的基础问题、监督案件的分类与标准等议题开展了深入交流。

  案件化办理的基础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主任、教授樊崇义指出,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的理论主要涉及两方面内容:一是检察院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这是检察工作的生命线,也是“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最根本的理论基础。二是程序正义理论。程序正义保证了监督结果的正当性和监督意见的说服力。

  关于“监督”与“办案”的关系。北京市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课题组认为,办案是监督的基础。监督的工作对象就是产生于被监督单位执法办案活动的诉讼违法行为,对构成诉讼违法的事项启动核实、纠正等监督程序,是办理“案中案”,必须把监督寓于办案,把办案作为监督履责的过程和基本手段。

  “刑事诉讼监督‘案件化’办理,是指在刑事诉讼监督领域内,对被监督对象的重大违法行为,按照统一的证据标准和程序要求进行监督的司法活动。”北京市检察院第三分院侦查监督部主任李辰如是说。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汪海燕则认为,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的办案模式并不同于典型的庭审结构式办案模式,案件化办理内涵的界定要在准确把握检察机关在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中的地位、法律赋予的监督手段、监督程序等因素的基础上综合考量。

  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的分类及标准

  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情形纷繁复杂,必须通过科学的分类,形成一定的逻辑体系,才能有效推进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模式的良好运行。

  多数与会代表主张将监督事项划分为一般违法事项、重大违法事项和涉嫌构成职务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事项。其中,一般违法事项是指在办理诉讼案件过程中发现的事实清楚、情节较轻的,无需再进行专门的调查或核实的,通常作为事项随案监督;重大违法情形是指情节严重,或者需要启动调查程序,或者需要制发监督文书的违法行为;涉嫌职务犯罪情形则是指司法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行为。

  会上,大多数代表赞同对重大监督事项实行案件化办理,但对“重大事项”认识不一,实践中有观点主张从具体的监督事项列举的角度来界定,有观点主张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来界定,还有观点认为可根据社会影响力的大小来界定。对此,陕西省检察院公诉三处检察官庄启松认为,要根据比例原则,把握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采取监督措施的严厉程度等因素界定。

  针对监督标准,北京市检察院第三分院课题组主张,应对不同监督事项建立差异化的监督标准,详细梳理出监督领域内存在的违法情形,特别是从中梳理出重大违法情形,并明确相应的监督标准。

  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的规程及办法

  刑事诉讼监督案件化办理是一个系统工程。为实现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有条不紊推进,多数代表表示要搭建起包括监督线索受理、审查立案、调查核实、明确监督方式、公开宣告等全过程的衔接机制。上海市宝山区检察院检察官杨宏亮提出,可以借鉴刑事诉讼简繁分流程序,以普通程序为主、简易程序为辅,形成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的基本格局。

  就具体程序而言:监督线索管理方面,多数代表建议由检察管理监督部门实行线索统一归口,集中管理。立案程序方面,有代表建议,可以以一个违法事实或同类监督事项为基本单位,实现案号管理。“有必要明确检察官与检察长的权限划分,对于启动调查核实程序一般由检察官决定即可”,重庆市北碚区检察院检察官助理董成帅在调查核实方面给出了自己的观点。北京市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检察官梁景明就监督方式建议,根据诉讼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恶劣程度建立层次性、递进式的监督模式。监督决定公开宣告方面,北京市平谷区检察院检察长贺卫认为,应按照“宣告为常态,不宣告为例外”的标准合理确定宣告的内容范围。对于宣告的场所,北京市检察院第三分院课题组认为,可挂牌成立检察监督宣告室,也可深入案发地现场宣告。

  案件化办理的机制和组织保障

  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需要建立一套科学体系化的制度。除了明确监督事项的分类、标准及搭建完备的监督程序外,还要提供强有力的信息化建设、组织和立法保障作支撑。

  检察院刑事审判监督部主任张军建议,优化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相关监督模块,研发监督办案辅助系统。上海市检察院社区检察指导处处长谈剑秋进一步建议,可整合监督线索数据库备案、网上移送、信息共享、分析统计等功能到监督模块,建成专门的网上办案体系。

  组织机制方面,樊崇义教授强调,办案模式应当实现专门化、组织化,要有专门的机构、组织和人员保障。此外,多数代表还建议,检察机关亟须制定统一的办理监督案件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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