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网10月22日讯 平等保护理念,是指在司法活动中,依法客观平等对待诉讼参与人,平等、充分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要避免出现因司法人员的故意或过失造成诉讼参与人应当享有的司法权利受损以及司法结果的不公,避免因司法机关或者司法工作人员的不公平对待而使诉讼参与人对法律的内心信仰受到影响。公平正义是一切司法活动的最大价值追求,唯有切实贯彻平等保护理念,才有利于这一价值的实现。
在现代社会,检察机关作为实现公平正义最后一道屏障的司法机关,只有确保司法公正,平等保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才能不断提升法律在人民心目中的崇高地位,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司法需求,从而使人民群众更加信赖法治,形成上下一心、众志成城的干事创业热情,激发社会正能量的释放;只有确保司法公正,使诉讼参与人利益得到平等保护,才能不断推进中国共产党主导下的依法治国方略的实现,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
“良法”与“善治”是法治的两项最基本的要求。“良法”,就是体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法律。“善治”,就是法律的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都得到全面的实现。检察机关作为司法机关之一,工作重点就是通过依法处理社会各方面的矛盾关系,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切实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实现“善治”,这既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环节。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结构的变动,利益关系的多元化,社会公平问题日益凸显。高度重视、科学分析、正确解决这些问题,对于保持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减少社会风险和动荡,至关重要。解决公正问题,首先要求司法办案人员牢固树立平等对待、平等保护的理念,保障公平的机制、公平的规则得以良好运行、遵守,给每一位诉讼参与人营造公平的环境、公平的条件和公平发展的机会。
平等保护理念,要求办案人员一是牢固树立人民主体观念,尊重人民群众人类文明创造者和人类历史推动者的主人翁地位,不分性别、民族、籍贯等,一律平等对待。二是树立人权观念,在司法办案中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坚持文明办案,办理刑事案件,坚决杜绝和纠正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行为,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准确把握罪与非罪标准,加大对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将经济纠纷当作刑事案件办理的监督力度,保护平等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防止公权力的干预侵害。三是着力强化产权司法保护,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自主经营权和财产所有权,为其破障碍、去烦苛,为其添活力、增便利,积极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在办理涉外案件过程中,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优化办案方式方法,妥善处理当事人诉求,努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共同促进“一带一路”建设向纵深发展。四是建立完善并遵守办案规则和办案机制,杜绝办人情案、关系案和金钱案。对打探案情、疏通关节,对正常办案施加影响的及时记录报告,努力通过平等保护实现公正司法,从供给侧提供更多更好的法治产品、检察产品,让人民群众有更实在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