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网9月19日讯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亦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如何科学有效地治理腐败犯罪,这是当前反腐倡廉建设中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新时代国家治理的重要方面。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命题。在很大程度上讲,推进国家治理的现代化,最重要的是实现国家治理的法治化,即实行法律治理。作为腐败现象最为集中、直接的表现,腐败犯罪的法律治理无疑是一个具有重大理论价值和深远现实意义的时代课题。处在社会转型期的中国,把现代化的治理理念融入腐败犯罪治理之中,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主要依靠法律治理手段解决腐败问题,这既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也是对腐败犯罪治理实践智慧和社会转型进程的科学把握。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坚持反腐败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定不移“打虎”“拍蝇”“猎狐”,不断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更加科学有效地防治腐败犯罪,包括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通过《刑法修正案(九)》对惩治腐败犯罪法律规定进行重大修改;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深化司法反腐体制机制改革,积极健全腐败犯罪公诉、审判、执行等程序,努力夯实司法反腐的配套制度保障;强化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实施“天网”行动,发布《关于敦促职务犯罪案件境外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公告》,努力构建以追逃追赃为基础的反腐败国际合作新秩序等,可以说取得了腐败犯罪法律治理的全方位、历史性成就。当前,我国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并且巩固发展,不敢腐的效应充分显现,不能腐的制度日趋完善,不想腐的堤坝越筑越牢,腐败犯罪蔓延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党心民心极大凝聚,党风政风呈现新气象。
在腐败犯罪的法律治理取得突出成就的情况下,我们决不能因此而沾沾自喜、盲目乐观。毕竟,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反腐败任务依然艰巨繁重,从压倒性态势发展到压倒性胜利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而且总体上的压倒性态势也不能忽视、回避局部形势的严峻复杂,全面从严治党和反腐败斗争依然任重道远。腐败犯罪的法律治理不能有一刻松劲,完善腐败犯罪法律治理一直在路上。主要原因在于:一是社会转型期腐败犯罪呈现高发多发态势,对腐败犯罪法律治理的力度与效果不足,客观上使得腐败犯罪的蔓延大于治理的速度与力度;二是有法律治理并不等于善治自然生成,从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有一个过程,而人治传统遗留下来的历史顽症影响根深蒂固,对法律治理的运行、实施形成了观念、惯性等多方面的阻滞,使得“有法律治理而无秩序生成”的现象并非罕见;三是虽然法律治理以国家权威性和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但其自身也存在一定局限性,再完美的法律治理也不可能涵盖各个领域、各个方面发生的腐败犯罪问题。
腐败犯罪法律治理的局限性,在某种程度上仍然需要运用社会综合控制手段尤其是道德治理作为补足,来关照法律治理无法涉猎的领域、矫正法律治理的功能局限和强化法律治理的效能。在社会转型期,要实现腐败犯罪法律治理目标到腐败犯罪法律治理实践的转化,最终实现预期的法治效果和达致善治,面临一系列独特的制度构建任务与秩序生成难题,需要准确把握和认真贯彻法治的精神和理念,需要不断提高腐败犯罪法律治理的水平和能力,从立法规制、执法强化、司法改进、国际追逃追赃强化等多方面,来推动腐败犯罪法律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改革完善,切实提升腐败犯罪法律治理的效能。
刑事立法是腐败犯罪法律治理的基础和前提。当前,在腐败犯罪刑事立法领域,无论是刑事实体法还是刑事程序法,都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诸如腐败犯罪的刑事法网不甚严密、腐败犯罪构成要件设置存在疏漏、腐败犯罪的刑罚配置不甚平衡、腐败犯罪的诉讼程序有待改革完善,等等。需要我们根据腐败犯罪发展变化的新情况、新特点,按照法治反腐的新要求,进一步加强立法顶层规划,继续完善反腐败刑事立法,不断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坚决遏制和有效预防腐败犯罪,以促进对腐败犯罪的科学有效治理。
刑事司法是腐败犯罪法律治理的重要载体,其对腐败犯罪的遏制、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乃至法治反腐的实现,都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当前,司法反腐的理念仍不甚清晰、司法反腐的诉讼程序存在不足、司法反腐的配套改革有待跟进。在运用司法手段治理腐败犯罪的过程中,要牢固树立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惩治腐败犯罪与预防腐败犯罪并重、腐败犯罪治标与腐败犯罪治本兼顾、惩罚腐败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等科学的司法理念,并将其切实贯彻到具体司法反腐活动之中。同时,要积极完善腐败犯罪的逮捕、公诉、审判和执行程序,进一步夯实司法反腐的配套制度改革,包括为司法反腐提供充足的人财物保障、健全举报人和刑事证人保护机制、完善司法权运行监督和制约机制等,不断开创司法反腐的新局面。
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既是切断腐败分子后路的重大举措,也是腐败犯罪法律治理的必然要求。腐败分子外逃、腐败资产外流直接影响国家形象和人民利益,损害法治尊严和反腐败成效,加强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一刻也不能放松,决不能让腐败分子躲进“避罪天堂”、逍遥法外。要加大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力度,加强对境外重点国家相关法律规范及引渡、遣返规则的研究,及时了解和掌握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的最新动态,着力解决制约我国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的关键问题,提高国际追逃追赃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与此同时,应当深化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合作,统筹用好国内国际两种资源,有效利用多边框架、双边引渡条约、刑事司法协助协定等反腐执法、司法合作网络,充分发挥我国在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司法合作领域的“领头羊”作用,增强我国的话语权和影响力,推动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取得新的更大成效。
腐败犯罪的法律治理是一场持久战,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惩防并举、标本兼治、多管齐下、综合施策,建立健全腐败犯罪法律治理的长效机制。我相信,以日拱一卒、久久为功的韧劲和精神,扎实推进腐败犯罪的法律治理及其长效机制构建,并综合运用道德治理等其他社会控制手段补足,不断提升腐败犯罪治理的效能,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必将成为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