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网9月17日讯 直面重大、复杂、疑难、新型的各类“繁案”,厘清思路是前提,程序正义是保障,庭审高效是核心,社会认同是目标。
2016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文件指出,要遵循司法规律,推进繁简分流;科学配置和高效运用审判资源,依法快速审理简单案件,严格规范审理复杂案件,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要做到该繁则繁,该简则简,繁简得当,努力以较小的司法成本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审判实践中,简案快审,程序简便,易于把握,各地通过积极探索已积累了很多很好的经验。但“繁案”究竟如何“精审”?目前尚无系统规范和具体指引。
时下,司法体制改革正深度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已全面铺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为有效化解人案矛盾,切实提高审判质效,必须更新传统司法理念,积极创新审判方式,全面推行繁简分流,真正做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直面重大、复杂、疑难、新型的各类“繁案”,以笔者之见,“繁案精审”务必把握四个关键。
厘清思路是前提。思想是人类独有的精神瑰宝。法国哲学家安托·法勃尔·多里维说:“人类是一种使思想开花结果的植物,犹如玫瑰树上绽放玫瑰,苹果树上结满苹果”。思想也是时代的产物。俗话说,思路决定出路,思路清则方向明。蜜蜂不是落在鲜花上的唯一昆虫,但它是唯一采到蜜的昆虫。同理,不同的人做同一件事,结果也会有好有坏。因为,不同的人审视问题,有不同的思维、不同的思路,解决问题有不同的方案、不同的方法,其效率和结果当然也会不一样。法官办案,无论案件大小、繁简和难易,首先必须仔细阅卷,认真审查,吃透案情,把握重点,然后进一步厘清审判思路,拟定庭审提纲,细化案件要点,明确审理方向。有了清晰的审判思路,就有了明确的审理目标,否则,审不清,判不明,裁不公。以容易引发涉诉信访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而言,为达到“精审”目的,一般而言应该注重刑事和民事交叉推进,“两条腿”同步同向并行,审理中,要通过释法明理,法治宣教,多渠道沟通,多维度协调,努力以民事化解为前提,最大限度地消除被害方对立情绪,助推刑事案件顺利审理,正确裁判。
程序正义是保障。程序正义被视为“看得见的正义”。通俗而言,就是案件不仅要判得正确,符合实体法的规定和精神,而且还要让人感受到判决过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从其独立价值和保障功能而言,核心在于确保实体公正。“纵横不出方圆,万变不离其宗”。繁案也好,精审也罢,程序必须做到合法、正义,绝对不能因为案情重大、疑难复杂而忽视严格的程序,改变司法的标准。严格司法的标准就是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裁判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司法过程符合程序正义。2016年10月,两高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此后,最高法院又出台了关于庭前会议、排除非法证据、法庭调查“三项规程”。“三项规程”的发布,一方面将长期停留在理论著作中的证据裁判、疑罪从无、程序公正、诉权保障等原则写进了司法文件,另一方面又充分体现了现代刑事司法理念,再现了司法过程、诉讼程序的文明发展。可以说,“审判中心”是司法改革抓一点而及全部的抓手。面对刑事繁案,更应繁而不乱,无论文书送达、诉权保障、开庭审理等等,都应严格遵循到位,不留任何瑕疵和缺陷,以期通过文明的司法礼仪,规范的司法程序,务实的司法作风,赢得当事人的感情认同和司法认同,以正当的程序正义来实现司法公正。
庭审高效是核心。审判法庭好比一个法治舞台,“戏”演得怎么样,好看不好看,关键看“演技”。庭审质量的高低,同样如此,是否达到实质化要求,主要看法官的审判艺术、审判技巧。繁案如何精审,除心理和精神层面的压力因素外,首先考量的是法官的审判技能和艺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既是刑事诉讼审判方式的重大变革,也是对刑事审判庭审质量的全面检阅。为此,“繁案精审”的重心应该放在庭审的质量和效率上,其基本遵循就是刑事诉讼法和“三项规程”。在庭前准备阶段,要重点开好庭前会议,对管辖、回避、举证方式、出庭证人名单、排除非法证据、开展附带民事调解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组织控辩双方进行协商和沟通,依法处理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程序性事项,确保法庭集中审理;在法庭调查阶段,主要是对举证范围、举证重点、举证顺序、举证方式加以引导和指挥,充分发挥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的决定性作用,确保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在法庭质证环节,要高度重视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审查,重点结合控辩双方的质证意见,从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证据与证据之间的印证联系、证据自身的真实性程度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分析认证。为加快庭审节奏,提高庭审效率,法庭调查结束后,要及时将控辩双方引入庭审焦点,即准确定性和正确裁量方面,坚决克服和避免庭审虚化现象,有效解决庭审实质化问题。总之,法庭审理必须程序规范,条理清晰,重点突出,环环紧扣,只有质量效率并重,才能为精准裁判打下坚实基础。
社会认同是目标。在依法治国全面加强的当下,人们的司法需求日益多元,追求公平正义的愿望也日趋强烈。公正高效、裁判精准理当成为“繁案精审”的价值取向,更应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同。司法是个指挥棒,既要惩恶扬善,又要引领社会风尚,法槌落下,必须敲出公义良知和善恶昭彰。实现繁案精审,做到裁判精准,一方面必须严格遵循法治原则,确保裁判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裁判结论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另一方面必须牢固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并将其贯穿于整个司法活动的全过程。司法理念是指导法官裁判的理性的思想或观念,直接决定案件的裁判结果,司法裁判不仅要维护法律的底线,更应决定社会评判的走向和价值观念的引领。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当代中国精神的集中体现,凝结着全体人民共同的价值追求。人民法院要充分运用审判职能,以一个又一个案件的公正审判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捍卫社会公平正义。繁案务必精审,裁判理当精准,只有社会广泛认同,民众普遍接受,才能彰显现代社会司法的公正和权威,体现法治的宽容和文明,实现办案的社会效果、法律效果和政治效果的高度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