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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工作

2018-08-31 12:41:00 来源: 法制网 网友评论 0 进入论坛
通过引入保险机制解决申请执行人垫付网络询价费用和评估费用的问题,有效解决了实践中因无人支付评估费用影响委托评估效率,甚至造成无法委托评估的问题。

 

  鲁网8月31日讯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在保留委托评估这一传统的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方式的基础上,新增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三种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的方式,旨在解决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这一影响网络拍卖效率和透明度的瓶颈问题。

  目前,网络拍卖在司法领域广泛应用。按照过去有关司法解释,确定拍卖财产的参考价主要是依赖于传统的委托评估一种方式,往往评估周期长,费用较高,当事人负担重。实践表明,当事人根据自愿原则协议确定参考价,向有关部门定向询价,既快速又无费用负担。特别是随着网络大数据的发展,以大数据方式确定参考价更是便捷快速、成本低廉。

  除了新增三种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的方式外,司法解释还包括以下内容:重新确定和细化了委托评估的规则,对委托评估的办理流程、评估机构的选定规则、评估的期限、报告的发送、异议的审查和处理等一系列问题进行了规定,使之更加透明。建立全国性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名单库、人民法院司法评估机构名单库和建设全国法院询价评估系统,将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工作从线下改为线上,用系统统一规则,用系统规范行为,用系统监督管理,极大地提高了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工作的公开、透明度。对网络询价费用和委托评估费用的负担及计付标准进行了规定,通过引入保险机制解决申请执行人垫付网络询价费用和评估费用的问题,有效解决了实践中因无人支付评估费用影响委托评估效率,甚至造成无法委托评估的问题。

  司法解释共35个条文,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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