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正《宫锁连城》抄袭琼瑶《梅花烙》一案判决已生效三年,但于正却一直拒绝履行法院判决确立的赔礼道歉责任。4月26日,法院依照琼瑶的申请进行强制执行,在当天的《法制日报》对该案相关判决的主要内容予以刊登,费用由于正承担。同样,《梦里花落知多少》涉嫌抄袭一案败诉后,郭敬明曾在博客回应称“给钱可以,道歉不行”。赔礼道歉面临执行难的问题,主要不是基于债务人履行能力的欠缺,而是主观意愿层面的抗拒。赔礼道歉包含着浓厚的道德成分,其是否具有法律责任的属性,能否通过国家强制力方式实现,面临着诸多争议。
赔礼道歉源于道德责任,是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而产生内疚感,从而向受害人承认错误,表示歉意。这种规范方式产生并发展于儒家礼制文化传统土壤之上,并深植中华民族子民的观念之中。我国自民法通则起将“赔礼道歉”确立为一种独立的民事责任方式,首开赔礼道歉责任法律明文化之先例,并为后来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等多部法律及司法解释延续。同样,在深受儒家文化影响的国家和地区,包括日本、韩国及我国台湾地区等,均将赔礼道歉作为恢复名誉的重要方式。由此,赔礼道歉兼备内生性和强制性的双重特征,其内生性通过道德教化而加强,强制性则依靠法律规范来保障。赔礼道歉的法律化,并非因混淆道德与法律责任而产生的异化案例,而是我国传统文化“礼”与“法”相克相生的对立统一。
因赔礼道歉的责任方式要求被告作出悔罪的意思表示,而这种表示可能与被告内心真实意愿有所背离,植根于传统道德的赔礼道歉责任的强制执行,与现代社会保障个人表达或良心自由的基本权利之间的冲突愈来愈受到关注。韩国宪法法院以国际人权公约等为依据,于1991年以全体一致的见解作出判决,认定强制的谢罪广告因违背人民良心自由而违宪。而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对赔礼道歉启动的违宪审查,均肯定了道歉声明或谢罪广告作为一种“恢复名誉适当处分”的合宪性,但要求不得涉及人格尊严之侮辱。赔礼道歉的违宪争议,体现了传统价值与现代理念之间的博弈与取舍。
在我国,主张强制赔礼道歉有违表达自由基本权利的观点,并不为理论和实践通说所接受。一方面,法治国家的真谛乃在于法律之力与法官判决之力,以取代原告与被告的意志,即“无庸获得内心同意”的强制主义原则。在多数文明法治国家,针对公民人身自由、财产,甚至生命施加违背本人意志时强制力的情形比比皆是,且人身专属性较强的债务不以无法强制执行而失其责任的正当性。另一方面,勇于承认错误、真诚向被侵权人表达歉意,是文明社会最广泛的共识,因此赔礼道歉在实践中的适用非常普遍。赔礼道歉责任的价值,并非强制侵权人真心悔过痛改前非,而在于向社会宣示被告行为的失当,抚慰受害人愤怒的情绪或者受伤的心灵,以救济由此造成的损害后果。站在受害者立场上看,赔礼道歉责任虽难说更为有效,但却足够“对症下药”。从民法典分则编纂进程来看,人格权编与侵权责任编的草案中均保留了赔礼道歉的责任方式,体现了立法机关对这一在实践中适用三十余年的制度的认可。
赔礼道歉毕竟涉及责任人内心的自省,司法实践并不承认直接强制执行,而是采用替代的履行方式。侵权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的,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及有关情况公布于众,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并可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而且,赔礼道歉的责任并非任由受害人主张,而须由法院来主导或进行审核,显然难以存在责任人遭受人格侮辱的可能性。当然,于正、郭敬明等对法院判决的抵触,不仅体现出赔礼道歉责任的执行之难,更反映了部分公民对法治的内心信仰尚显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