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热线:0531-88812358
鲁网 > 首页 > 法制频道 > 法律咨询 > 正文

庭审布局改革体现 少年司法保护理念

2018-06-07 11:22:00 来源: 人民法院报 网友评论 0 进入论坛
我国少年法庭工作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和发展,创立了一系列中国特色的未成年人审判制度和工作机制,其中圆桌审判模式改革是十分重要的一个方面,成为我国少年司法制度中的特色。

  我国少年法庭工作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和发展,创立了一系列中国特色的未成年人审判制度和工作机制,其中圆桌审判模式改革是十分重要的一个方面,成为我国少年司法制度中的特色。近年来,山东法院坚持改革创新,试点推行未成年被告人的“席位革命”,在圆桌审判模式的基础上进行了更加精益求精的探索,很有意义。

  一、关于未成年被告人席位的调整

  区别于普通刑事审判法庭,适用于未成年被告人的圆桌审判法庭兼具教育、威慑及对被害人的安抚等多种功能,在少年审判活动中广泛应用。圆桌审判法庭上,各地法院的普遍做法是将未成年被告人安排在法官对面,这样有利于法官及时观察未成年人的表情和心理变化,进一步提高法庭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但事实上,未成年被告人仍处在孤立位置,难以彻底消除他的紧张感、恐惧感。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修订的《人民法院法庭规则》中的有关规定,山东法院结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重新设置圆桌审判法庭的区域,试点将未成年被告人的席位调整到辩护人和法定代理人之间,使坐在父母身边的未成年人身心感到安全、放松,充分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人文关怀,也有利于贯彻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另一方面,未成年被告人经过审判长许可,可以和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交流,未成年人的辩护权得到充分行使。应当说,这次“席位革命”,使刑诉法中控辩双方平等原则达到了内容和形式的和谐统一。

  二、关于席位试点改革的案件适用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审理可能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或者过失犯罪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可以采取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方式设置法庭席位。”这对圆桌审判法庭的适用范围做了限制性规定。通常,圆桌审判法庭只适用于平时表现较好,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且被告人认罪,可能判处五年以下刑罚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而对未成年人实施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绑架、强奸等严重暴力性犯罪,可能判处五年以上刑罚的案件,或者共同犯罪中有成年被告人的案件,会从震慑犯罪和庭审安全的角度出发,不适用圆桌审判方式。目前,山东法院试点的未成年被告人席位改革也主要适用前一类案件,那么对其他案件或者共同犯罪中的未成年被告人,是不是有保护缺位之嫌?在随后更深入的改革中,在法庭安全保障工作都具备的条件下,是否可以有突破呢?国外的法庭设置,不管是英美法系的英国、美国,还是大陆法系的德国、法国,被告人席位都没有被孤独设置,被告人都与辩护人坐在法庭的同一侧。如法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典第 317条就明确规定:“庭审时辩护人在被告人身边,属于强制性规定。”期待山东法院在下一步的试点工作中继续总结、尝试,积极创造条件,形成可推广的山东模式和经验。

  三、关于席位试点改革中的其他细节尝试

  “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已为国际社会所普遍接受,世界上许多国家在立法或司法中都有明确规定。所以,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司法保护,不仅体现在定罪量刑方面,也包括诉讼活动的各个环节。在调查过程中,我们了解到,这项试点改革除未成年被告人席位有所改变外,庭审过程中的其他细节也发生很多变化。如庭审时,法官讯问未成年人,不称呼“被告人某某某”而是直呼其名字,值庭的法警自觉站在未成年被告人的视野范围以外,未成年被告人可以坐着回答问题及进行最后陈述等等,这些变化看似无足轻重,使未成年被告人享受到法庭的温情,享有了程序的参与感,是探索完善未成年人案件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的有益尝试。当然,这些创新和未成年被告人席位试点改革一样,只是贯彻全面、优先、特殊保护未成年人工作的一个侧面,真正将少年司法理念落到实处,还需要将这些改革与我国少年司法中的其他制度、工作机制共同谋划、共同推进,使参与诉讼活动的辩护人、合适成年人、社会调查员、心理咨询师等能够更深入地参加庭审活动和整个诉讼活动,真正实现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教育和挽救,保障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少年儿童是国家和民族的未来,保护少年儿童就是保障未来。在不久前召开的全国法院少年法庭改革方向和路径研讨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强调,“要继续加强少年司法理论研究,尊重基层首创精神;要坚持改革不停顿、发展不止步,不断完善中国特色少年司法制度。”其实,少年司法改革的意义不仅在于其本身,既往的很多探索都移植应用到刑事及其他审判领域,如对成年被告人宣告缓刑时的社会调查员制度、行政诉讼和家事审判中的圆桌审判法庭等等。希望山东法院正在进行的这项改革也能有更广泛的价值和意义,能够为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甚至是刑事诉讼制度建设贡献出山东智慧。当然,完成这项改革,不能仅凭一腔热情,或者价值正确就足够,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法思想为指导,把握好政治方向,科学谋划,小心测试、认真总结,同时,要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扎实推进,力争尽早形成成果。

今日推荐山东媒体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