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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口供“中间人”被判刑15年

2019-10-18 13:42:00 来源: 检察日报 网友评论 0 进入论坛
经湖北省汉川市检察院追捕并提起公诉,该市法院近日对“零口供”被告人田某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

  鲁网10月18日讯 经湖北省汉川市检察院追捕并提起公诉,该市法院近日对“零口供”被告人田某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

  2017年7月15日,汉川市警方在某宾馆将从外地贩卖、运输毒品到该市的舒某、毛某先后抓获,并从毛某的手提塑料袋内搜出“麻果”3838颗,净重369.13克,经鉴定均含甲基苯丙胺成分。两人交代与何某通过田某联系上卖家和买家,并由舒某、毛某携带毒品“麻果”从广东省中山市到汉川市交易,约定以每颗20元的价格进行贩卖,田某按每颗2元的标准提取中介费。

  2018年2月23日,何某被警方抓获,也交代联系毒品卖家和买家的中间人就是田某。今年3月31日,田某被警方抓获。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田某始终“零口供”,拒不承认贩卖毒品事实。6月3日,公安机关以田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移送汉川市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针对田某拒不认罪的情况,对该案的事实和相关证据进行了认真审查,同时建议公安机关进一步补充和固定相关证据,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7月24日,该院以田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今年8月30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田某依然拒不认罪,否认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辩称没有贩卖毒品,也没有介绍买卖毒品,只是向舒某、毛某提供了购毒人的手机号码。公诉人在举证质证中出具了购毒人刘某证言,同案人舒某、毛某、何某证言,被告人田某与购毒人刘某在2017年7月11日至7月15日频繁的手机通话记录、同案人之间相互辨认笔录、物证、书证、毒品鉴定意见等证据。公诉人出示的这些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充分证实了被告人田某介绍何某、毛某、舒某购买、贩卖毒品并从中谋利的犯罪事实,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被合议庭采信。

  经审理,汉川市法院以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田某有期徒刑十五年。

  记者:李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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