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齐陵街道聂仙村原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崔某,是一个“小村官、大腐败”的典型。在短短的三年时间里,他利用集体土地疯狂敛财600余万元。近日,经临淄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该区法院以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崔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想上项目占用土地先给“好处费”
说起来,崔某也曾是当地十里八乡数得着的“能人”。2011年,刚当选为村委会主任时,崔某满腔热情,一门心思带领着全村因地制宜谋发展。在他的不断努力下,地理位置优越、交通运输便利的聂仙村,吸引了不少建设项目落户于此,大量村集体土地不断被征用。伴随着土地资源市场价值的激增,崔某手中权力的“含金量”也越来越大。每亩土地补偿款动辄几万甚至十几万元的价格,慢慢让崔某觉察到了其中的“油水”。他认为自己为村里的事忙前忙后、劳心劳力,理所当然应该分一杯羹。
2012年秋,天兴公司由于筹建物流园项目,需要占用聂仙村60多亩土地。为稳妥做好征地工作,齐陵街道办事处专门成立了征地领导小组。崔某作为村委会主任,担任领导小组成员,并具体负责协助街道办事处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等相关事宜。为了顺利完成土地交接,天兴公司相关负责人多次找到崔某,就土地补偿款价格与其进行反复协商。按照当时土地收储价格,每亩地的价格是5.6万元,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由于还有村民房屋、庄稼等地上附属物的补偿,实际价格往往要比这个价格高。经讨价还价,双方达成共识,天兴公司名义上以每亩地10万元的标准补偿给村里,但私下里还要按照每亩地2万元的标准单独付给崔某“好处费”。2013年 9月,拿到100万元的“好处费”后,崔某果真信守“承诺”,很快就配合该公司做通了村民的思想工作,完成了地上附属物的清空。
尝到以“土”换“金”甜头后变本加厉
权力与土地利益的结合,使崔某轻而易举就尝到了以“土”换“金”的甜头,他开始更加有恃无恐、肆无忌惮起来。
2014年3月的一天,崔某找到天兴公司的负责人,以物流园土地征用导致村里的土地需要重新调整为由,竟狮子大开口,直接索要200万元的土地补偿和调整费用。虽然当时相关的土地手续还没有正式办理,但天兴公司考虑到物流园后续几期土地的顺利到位,还需要崔某协助和配合,便为聂仙村开具了200万元的转账支票。由于这笔费用是天兴公司以借款的名义直接开给村里的,崔某并未按照财务规定向街道经管站汇报,而是将这200万元中的大部分用于偿还了之前个人在村里的借款。
2014年5月,崔某再次以做通村里七八户村民工作为由,向天兴公司索要了90万元的地上附属物补偿款。而这90万元,有60万元被崔某直接收入个人囊中。如法炮制,2014年8月,崔某同样编造了做通村民工作的借口,向天兴公司索要地上附属物补偿款66.3万元。
除了多次编造理由向天兴公司索要补偿款外,对其他机会崔某也绝不放过。2012年10月,在聂仙村办公用房建设工程和水管改造工程中,崔某采取虚开工程款发票数额的方式,套取村集体资金44.4万余元。2014年,一家公司因为建设加气项目向聂仙村支付了92万元的土地补偿款,崔某采取各种手段,又将其中的76.5万元占为己有。
把集体财产当作自家的“钱袋子”
按照《临淄区农村集体资金代管办法(试行)》《临淄区农村财务代理中心工作管理细则》《预决算审批、会签制度》《民主理财、财务公开制度》《审计制度》等相关规定,村级开支审批,“生产性开支3000元以下由经管站审批,3000元以上报乡镇政府审批;非生产性开支500元以下由经管站审批,500元以上报乡镇政府审批”。聂仙村本应严格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将村集体资产管理置于阳光之下,但崔某却独断专行,将相关财务规定视作一纸空文,俨然把村集体财产当作了自家的“钱袋子”,多次挪用资金给他人使用。
2013年10月,一个从事建筑施工的朋友找到崔某,希望借用20万元,用于支付工人工资、购买材料等资金周转使用,崔某直接安排村里的出纳将20万元土地补偿款转账给了这位朋友。2013年12月,另外一个朋友由于买房急缺资金,找到崔某寻求帮助。“爽快”的崔某同样指派村里的出纳从村集体账户中,将30万元转到了朋友的名下。
100余人零距离接受警示教育
随着贪欲的逐渐膨胀,崔某从刚开始的私下暗示到直接索要,敛财的“胃口”越来越大,手段也愈发明目张胆。
短短几年间,崔某便疯狂敛财600余万元。这些钱都被用于购车、购房、炒股和其他日常开销。在炫富心理的驱使下,崔某先后花费110万元购买宝马轿车一辆、花费80万元购买雷克萨斯轿车一辆;投入260万元进行炒股,一多半也都赔在了股市上。
2018年3月,临淄区监察委员会经初查掌握了崔某挪用资金的相关证据。2018年11月,该区监察委办案人员将其带到谈话点谈话,以涉嫌严重职务违法立案,并对其采取留置措施。
2019年1月,临淄区检察院对崔某依法决定逮捕。同年2月,临淄区检察院以崔某涉嫌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向临淄区法院提起公诉。
在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阶段,来自临淄区各乡镇、村的代表100余人到庭旁听,零距离接受警示教育。为达到“办理一案警示一片”的社会功效,办案检察官在充分准备的基础上,当庭讯问要点突出,举证质证条理分明,指控犯罪有理有节,发表公诉意见逻辑缜密,取得了良好的庭审效果。
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和证据,遂作出以上判决。崔某认罪悔罪,服从判决未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