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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认识“经验法则”

2019-09-11 14:08:00 来源: 检察日报 网友评论 0 进入论坛
作者秋山贤三的这一警示贯穿于他的小书《法官因何错判》始终,时刻提醒着刑事司法的参与者,尤其是高坐于被告人之上的刑事法官应保有基本的谦卑之心与怜悯之意。

 

  “冤案是在构造上产生的。如果在审判上没有不断自我注意与警戒,很有可能导致错判,产生冤案。”作者秋山贤三的这一警示贯穿于他的小书《法官因何错判》始终,时刻提醒着刑事司法的参与者,尤其是高坐于被告人之上的刑事法官应保有基本的谦卑之心与怜悯之意。

  作为前任法官,秋山贤三批判性地回顾了自己数十年的职业生涯,以一种冷峻且严肃的目光就日本法官的职业选任、任职流转以及基本权利等方面予以了专业反思;作为现任律师,秋山贤三则以一种局外人的视角无情且客观地指出了日本当下刑事司法体制中存在的若干重要痹症。而无论是作为法官职业群体内部的局内人,还是身为日本辩护士联合会的参与者,作者秋山贤三都在其职业分析与视角转换间保持了基本的专业、公允与适时的深入。其于文末所倾心提出的“法官十诫”,更是值得每一位法曹认真咀读。

  当然,从法官到律师的身份转换,同时也使作者具备了一种更全面也更独到的判断力,其并未将笔锋停留在对当下司法体制内某一环节或某一人事的简单批评之上,而是将心血全部倾注于对日本刑事司法流转、不同法律职业群体的视角偏差以及何为法曹的基本权利等更为宏大也更为关键的议题之上。秋山贤三以其特有的叙事方式完整描画了日本法官的职业养成与其特有的生活方式,既释解人们对此感到的神秘,又为冤案构成中的法官因素埋下一定伏笔。甚言之,某种意义上,正是书中所提及的,被日本法官职业群体乃至日本国民所引以为傲的这种精英化与专业化培养路径在不经意间导致了其基本经验法则的缺失,并使其疏离于普通的市民生活之外,在保持专业与自律的同时,也使其失去了基本的人情义理。

  日本法官基本均从通过司法考试且在司法研修所经过一定期限司法修习后的法科学生中选任,其初任助理法官时大多时龄二十五岁左右,具有实际社会在职经验的人微乎其微。因而从专业性的角度看,此类人才精于考试、善于文法,实际具有极高的法律素养与法律实践能力,其本应将法律作为超出职业意义外的信仰毕生追求。但秋山贤三笔触一转,从其亲自经办的德岛收音机商杀人事件出发,详细论述了专业知识外的经验法则于法庭审理及事实认定中的重要作用,其不仅没有过分赞誉这种精英化的职业方式,反而以此为据,十分强调法曹职业共同体的形成以及法官选任方式的重大革新。此外,与其任法官时不同,只在其亲身担任刑辩律师时,其才感受到曾经的法官距离被告人是如此之远,以至于“被告人的声音传不到法官耳朵里”。物理上的空间隔离与心理上的经验隔离交互作用,使刑事法官未能在“定纠纷、决生死”的刑事审判中发挥其应有的守门人作用。而几乎在所有的冤案中,其原本都可基于自己的良知、信仰,甚至是对被告人的温情而作出符合公义的刑事判决。但与预想不同的是,部分职业法官沉溺于不含温度的书面案卷之中与令其为傲的法庭高堂之上,甚至是在庭审前,从未与被告人有过任何交流。

  重新认识经验法则,实际就是重新认识法官职业本身。多年的任职转换经历,使得日本法官基本均缩居于公务员宿舍当中,用秋山贤三的话来讲,其在任职地多年不识邻人、不具挚友、不含喜好。而这样的生活方式固然成就了其高度的专业与自律,却也使其同时成为了“不食人间烟火”的世外人。其在案卷累牍之外,缺乏基本的人伦素养甚至是家庭关怀,甚至仅仅成为了庭审时的参与者与判决书的执笔人。以德岛收音机商杀人事件为例,初审法官竟未能发现其中若干十分明显的事实疑点,如被害人身高一米九,柔道二段,身上数十处刀伤,而被告人为被害人的发妻,身高仅一米五,身形苗条,且无任何专业行凶技能。对此,起诉书竟指控被害人与被告人于夜间拼力互搏,最终被害人不幸身亡,而恰恰在被告人的手臂、手面以及上身未发现任何凶器所伤之处。如此种种,不免令人感慨,为何基本的经验法则难以起效?为何法官将疑点置于不顾,径行下判?为何在原证人已承认作伪证的前提下,本案仍未获得真正意义上的再审?掩卷之余,令人不禁陷入沉思。

  重新认识经验法则,实际就是重新认识我们自己。作为未来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成员之一,我们或许勤于读书、善于思考,时常更是耽溺于精巧的法律逻辑与繁复的法律大厦中不能自拔,以为法律世界便是全部世界、法律信仰便是全部追求。但无数的冤案事实告诉我们,研习法律首先便是研习自身。如果我们无法客观省察自身存在的性格缺陷,无法冷静看待被告人的罪疑事实,无法公允评判检方的非法取证行为,我们就无法扶平基本的公平正义,无法真正将被告人的基本权利置于一种同理心的视角下进行审视,更无法使每一份判决经得起历史与事实的检验。冤案的形成是构造性的,其经历了侦查、起诉、审判甚至包括辩护的多个环节,有可能是一家之意,如警察伪造证据、刑讯逼供,但更可能是多方“合力所为”,而无论这种合力方式是默许性的还是疏忽性的。在其形成链条上,每一方都是事实上的“犯罪者”。

  而充满讽刺意味的是,与冤案的形成或许带有部分偶然因素所不同,冤案的再审则是充斥着完全的人为因素。被告人一次次的再审申请被驳回,辩护士一次次的理由陈述被无视,即使是艰难开启再审,法官也更倾向于选择相信原审法官与原审证据,而不愿冒侵犯其特殊共同体的风险令下新判。以至于在整个刑事司法体制中,法庭不再是被告人在经受警方刑讯后仍坚持信赖的法庭,法官不再是被告人即使是在狱中仍保有全部信赖的法官。何为社会公义,被告人无从知晓;何为事实真相,被告人不再关心;何为未来生活,被告人无力奢望。

  冤案之下,岂有善人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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